第四章 跑道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跑道安全评价和风险管理
跑道安全评价可分为跑道安全预评价、跑道安全验收评价、跑道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跑道安全专项评价。机场在规划设计、验收、投入使用前、进行改扩建和日常运行过程中,都应进行相应的跑道安全评价。
民航局按照机场规模、布局和飞行量等对全国机场进行分类,定期对重点机场进行跑道安全评价。
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跑道安全风险管理过程,通过持续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与缓解工作,保证跑道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危险源识别
(一)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建立和保持与跑道安全相关的危险源识别程序,持续、系统地开展危险源识别活动。
(二)跑道安全危险源识别的范围包括:组织管理、规章标准、管理与运行程序、设施设备、信息沟通、人员、环境等因素。
(三)危险源识别包括被动、主动、预测等方法和形式。
(四)与跑道安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跑道安全危险源识别的结果清单进行评审。对于危险源识别结果清单中的重大危险源上报民航局跑道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风险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