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
前者分析告诉我们,践行社会使命是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它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价值为己任,但它也可以通过商业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除可以持续的维持企业的有效运转外,更是为了将全部或部分利润用于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并增大弱势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社会企业具有一种向善的本性与趋利的本性。向善的本性只有在优良的社会和环境中才能保持和成长,才能最终实践善行,结出善果。
从现阶段我国社会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存在许多不良的因素和作用机制。正是这些以各种方式抑制和侵蚀社会企业的社会性(公益性),使其陷入了严重的实践困境泥沼之中。
(一)合法性实践困境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颁布有关社会企业的专项法律。因而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实践困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法性。
首先,社会企业的外部合法性。它是指社会企业获得外部社会的承认,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目前,中国的社会企业缺乏正式法律制度,因而从资源交换、相互增权的角度来说,它们与国家权力几乎没有明显的制度化关系。同时,由于其缺乏金融生态网络支持,缺乏广泛的社会信任度,它们获得的捐赠、资金将十分有限。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为了生存、发展、壮大进而实现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一是其不得不搁置甚至放弃自身向善的社会使命,转而寻求经济利益。例如,有些社会企业选择注册为商业企业的法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社会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股东的利益要求、企业创办者个人追求私利的劣根性而迷失社会目标,进而追求经济利润。二是其不得不暂时搁置甚至放弃自身遵循的实践准则,转而寻求所谓非正式的行动策略,以换得政府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支持。例如,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和法律主体地位,社会企业无法通过正规的途径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因而有的社会企业就选择了非理性化的行动,如‘踩线不越线’的集体行动。三是由于属于制度外的存在,没有关于社会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有的社会企业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其中包括挪用善款与政
府发展关系,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以期达到影响公共政策和资源分配走向的目的。显然,以上行为并不能为社会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评价,也不利于对其形成广泛的较高的社会信任度。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利益无关者将会对社会企业的行为持观望和消极的态度。从社会企业自身来看,为了生存发展以实现其所代表的弱势
[困境,对策,我国]我国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研究与对策分析(2)
2021-04-06 08:20
[困境,对策,我国]我国社会企业的实践困境研究与对策分析(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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