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纪委性质的几种观点,在党章和党内法规文本上都可以找到规范依据。例如,认为中纪委属于党的中央组织的观点,是建立在中纪委的产生程序之上。根据党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委员会和中纪委均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中纪委应当和中央委员会一样同属党的中央组织。
认为中纪委属于党中央部门的观点,建立在党章第十八条之上。党章第十八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该条把纪律检查工作与宣传工作、组织工作等并列,这表明中纪委应当和中宣部、中组部等同属于党中央部门。同时,认为中纪委既不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也不属于党中央部门,而是自成一体的观点,也可以在党章中找到规范依据。例如,党章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的范围,其中并没有中纪委,而是将中纪委置于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之中,这说明中纪委并不属于党的中央组织。同时,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定义,所谓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这个定义把中纪委与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部门并列,这表明中纪委既不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也不属于中央部门,而是自成一体,构成一个单独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
(三)性质与标准
关于中纪委性质争议背后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中纪委的性质。对此,笔者认为中纪委性质的确定要以党章作为规范标准、以产生程序作为程序标准、以职权内容作为内容标准。
首先,在规范层级上,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根本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所有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以党章为标准来确定中纪委的性质,可以为中纪委性质的确定提供根本的规范依据。如果以其他党内法规来确定中纪委性质的话,那么由于其他党内法规可能存在着抵触党章的情况,这就会影响中纪委性质的确定。
其次,在产生程序上,中纪委同中央委员会一样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赋予了中纪委极大的权威性,也使得其与中组部、中宣部等非选举产生的党中央部门存在较大差别。
最后,在职权内容上,虽然党章第十八条将纪律检查工作与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相并列,但是纪律检查工作所检查的内容其实覆盖了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例如,各级纪委要检查党在宣传、教育、组织、群众、统一战线等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是否得到了彻底的落实。而且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可见,纪委在性质上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责远比党章第十八条规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丰富很多。因此,如果把中纪委定位于党中央部门,无疑矮化了其地位,不利于其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职权内容上,中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国家监察委的“监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点类似。在产生程序上,中纪委与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国家系统里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需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在性质上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中纪委和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纪委要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报告,要接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中纪委应当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中纪委党内法规的效力应当高于部门党内法规。
三、部门党内法规之制定主体
(一)范围与争议
部门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中央各部门。但是党中央各部门究竟包括哪些,或者说究竟哪些部门属于党中央各部门,并没有一部单一的党内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甚至很多党中央部门的设立依据也无从查找。张晓燕教授指出,党章之中“唯一规定各级党委领导各部门工作的条文”是第十八条,该条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据此,张晓燕教授认为,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属于党的中央部门,是部门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
笔者赞成张晓燕教授的结论,但是除了这些部门之外,党中央部门是否还包括其他呢?
共产党员网、中国网、中国机构编制网三个官方网站对党中央各部门的范围均作了统计,但是其统计结果不尽一致。例如,根据中组部主管的共产党员网的统计,党中央各部门包括中纪委、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与共产党员网的统计结果相比,中央机构编制网的统计结果增加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减少了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国网的统计则与中央机构编制网的统计结果相同。这表明在这三个具有官方背景的网站之间,对于党中央各部门的范围尚存在争议。
此外,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要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这些新组建的或者新改制后的机构无疑属于党中央各部门。
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其中,“中央各部门”中的“各”字表明凡属于党的中央部门的,都拥有党内法规制定权,都可以制定党内法规。
但是,共产党员网、中国网、中国机构编制网这三个具有官方背景的网站所统计的党中央部门之中,有一些部门的职能明显地主要不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而是国家相关领域的事务。例如,新调整后形成的中央财经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处理国家经济方面的事务,而非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这表明这些网站所统计的党中央部门的涵义并非《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规定的党中央部门的涵义。那么,《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的党中央各部门又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呢?
(二)规范与标准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自身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党中央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党中央部门。那么,该依据什么来确定党中央部门的涵义,以及确定哪些属于部门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呢?
对上述问题,张晓燕的观点很有启发,其提出了以“具有某一方面的职能单一性”为甄别和界定标准,并以《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机关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为规范依据。该条规定:“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据此,张晓燕认为,可以把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政法委纳入制定党内法规的党中央部门之内。同时,《机关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明确了党委办公厅(室)的性质:“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据此,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这些党的工作机关要么属于办公厅(室)等综合部门,要么属于议事协调机构等办事机构,因而不是《机关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党委职能部门,不属于部门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
四、地方党内法规之制定主体
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时,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赋予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权。据此,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仅仅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的“党委”,而不包括这些地方的“党的代表大会”,为什么呢?
如果仅仅从民主性角度考量,党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党代会的民主性显然大于党委的民主性,但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没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会党内法规制定权,这说明党内法规制定权的赋予并不是完全基于民主性的考虑。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内法规是用来为从严管党治党服务的,过分强调民主显然无法达成从严管党治党的目的。此外,民主集中制更加强调集中,即便是民主也是用来为更好地集中服务的,这是因为早在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纲中就规定了党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为此,党在每一个阶段都会制定一个阶段性目标,这个目标的完成需要凝聚全党的力量,并以全党的力量来团结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这就需要更多的集中。而在集中性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集中性显然要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会。所以,《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内法规制定权,而没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会党内法规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