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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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 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 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责任人,在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
第九条 科技创新部每年根据各类研究计划、合同等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统筹经费和任务安排,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年度计划是我院科研工作组织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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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组织策划:
(一)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我院的科技规划,并负责重大、重点项目、国际交流项目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组织论证和申报。
(二)对符合我院主流学科发展、国家重大需求的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团队和国际交流的培育项目,我院将以···业务费等专项经费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前期培育投入。
(三)科技创新部负责本单位的科技规划,并组织单位内涉及本单位的跨学科项目的论证和申报。
(四)项目组根据各类指南和项目组的发展规划,在科技创新部的指导下做好本项目组各类项目的策划。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科技创新部在组织项目申请过程中,需对以下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负责人资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 1.近两年内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者; 2.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保密事故责任者;
3.连续两年在科技创新部组织的科研检查中排名后3位责任者; (二)参加项目人员需具备相关的科研资质条件。
(三)项目组具有所策划项目或拟签合同项目的技术、人员、条件保障能力。服从本单位科研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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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
(一)科技创新部及项目组,与任务提出方就项目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后,确定任务标的。
(二)科技创新部应对项目组能否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签署明确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评审,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科技创新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四)生效的合同、立项批复、立项计划书等是项目立项的依据,科技创新部根据立项依据办理立项手续。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采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综合计划节点全过程管理方法,加强对科研项目研制过程的控制,按项目节点进行考核,确保科研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科技创新部、项目负责人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署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部按照项目计划节点考核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并报院长办公会;对未完成节点任务的项目,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科技创新部对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检,并视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节点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确需变更计划、调整指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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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在研项目及当年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应于当年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部组织对本单位科研项目集中进行年度检查,组织重点和重大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部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科研进度、完成质量集中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的质量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者及项目年度考核未通过者,科技创新部根据具体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提交项目检查报告,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
1.暂缓拨付经费;
2.取消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 3.取消当事人申报项目的资格;
4.提请学校给予当事人相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使用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及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及时填写《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文档整理,科技创新部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计划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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