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开展的各类项目的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研发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责任、义务、权限以及应相应的管理流程,确保我院开展的各类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原创性、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的产生,提高我院的核心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 1、研究院自主立项的项目 2、承接各级政府支持的项目
3、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4、与学校团队联合在广东省承接的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管理过程包括: 1、合同审核;
2、项目立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 3、项目实施过程质量监控; 4、项目经费审核拨付; 5、项目结题、验收; 6、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 院内各事业部/项目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管理细则。
11
第五条 在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科技创新部。各个项目均需有明确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过程管理、验收等全过程。
第七条 科技创新部作为研究院科技工作专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 起草我院有关科技管理政策和办法; 2、 组织编制我院科技发展规划; 3、 审核各项科技合同及对外合作协议; 4、 审核各项目实施经费的拨付和使用; 5、 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质量实施管理和监控; 6、 组织和安排各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 7、 对项目实施变更进行协调和仲裁。
第八条 项目实施团队,即各事业部/项目组负责: 1、 组织、落实本部门项目实施和进度掌控; 2、 协调本部门项目的人员分配; 3、 协调项目的条件保障; 4、 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每一个开展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12
1、项目组织; 2、人员调配; 3、预算内经费使用; 4、项目实施、验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各类项目的开展,在研究院内均须立项。项目立项通过后,由我院财务室门和科技创新部协同,进行项目财务立项(见:立项流程表)。
第十一条 各事业部/项目组向科技创新部提交《项目立项表申请表》、项目进度计划书、经费预算等材料,经科技创新部、财务室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在我院立项的所有项目须提留相应比例费用用作项目管理(含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检查及验收支出、知识产权管理等),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并且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技创新部提交项目财务预算(包括阶段财务预算和项目总体预算),其中前期涉及的本项目相关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财务预算经科技创新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室办理财务立项手续,设立项目经费本。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部、财务室根据各个项目的经费预算,以及各个项
13
目开展的进度情况,按各项目的阶段成果拨付下一阶段项目款项。
1、款项拨付须以项目阶段性成果为依据;
2、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须定期(一个季度)向科技创新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项目进度报告作为本项目后续拨款的必要依据。
3、单笔项目经费拨款不超过10万元由科技创新部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签字拨付,单笔项目经费拨款超过10万元的须由院长签字拨付。
4、相关项目实施时,如需提前支付,或遇预算超支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科技创新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
5、项目款项拨付中,须预留不少于10%的经费于项目完成后拨付,拨付依据为项目验收全部通过(须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因外协支付的经费必须有相应预算和具体的项目实施内容,并签署外协合同。
1、外协合同按照我院“合同管理办法”审核通过后执行。
2、科技创新部按我院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外协部门(事业部/项目组)进行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控,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立项的项目预算,在项目预算范围内,
14
全权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的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且在预算范围内明确的开支项目支出,若开支的项目不在项目预算内,应提交预算变更或经费申请报告,经科技创新部、院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如需设备采购,按照我院“设备采购流程”执行。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的管理采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综合计划节点全过程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研制过程的控制,按项目节点进行考核,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监控项目进度,定期(一个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提交至科技创新部。同时按照项目计划节点考核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交至科技创新部;对未完成节点任务的项目,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和整改方案。科技创新部对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检。项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定期的项目进展报告均会影响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确需变更计划、调整指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在研项目,项目组于每年11月31日之前填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部不定期组织全院科技进度、完成质量集中检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