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层建筑屋面以上水箱、电梯机房和其它设备机房等必须的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可不计入高度取值;高层建筑突出屋面的排烟井、装饰构件、构架不计入高度。
2.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外墙的起算线:
(1)一般取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当南侧建筑有不同高度点时,应取高度的取值点对应的投影线计算。
(2)住宅非连续阳台、凹阳台按建筑外墙计算间距;连续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2m或阳台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的70%时,称为连续阳台)按阳台外边线计算。
(3)低、多层建筑间距计算时,楼梯间等突出部分的宽度小于3 m、凸出墙面小于等于1.2m时,以建筑外墙面计算间距;凸出大于1.2m时,按凸出部分二分之一计算间距;当楼梯间等突出部分宽度大于3m,以凸出部分外边线计算间距。
3.高层建筑面宽取值:
(1)遮挡建筑部分体量与正北侧范围内住宅的间距达到1.2H时,满足1:1.2H部分位于两侧的,该部分面宽可不计入;满足1:1.2H部分位于中间的,其连续长度达到30米(含)以上时,该部分面宽不计入,两侧不满足1:1.2H部分分别计算与北侧住宅的间距。
LH1S1住宅 高层建筑不满足1:1.2H部分 H3H2满足1:1.2H部分S2S3
L≥1.2H1,1.2H3注:计算间距L时 只计面宽S2
LH1S1住宅 高层建筑满足1:1.2H部分 H3H2不满足1:1.2H部分S2S3 L≥1.2H2S2≥30m注:计算间距L时,S1部分和S3部分分别计算,S2不计面宽
(2)高层建筑与高度小于24米的多层建筑组合时,多层部分不计入面宽。
附录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市政公共设居住 施 工业 用地 用设序建设项目 号 第第第贸一二三办类类类公 C 卫RRR1C C3-1 2 3 2 C6 低层独立式住1 宅 其他低层居住2 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MM3 1 2 文 MWW科类类类 品U 1 2 体一二三通险GG商教第第第普危施 地 仓储公绿 √○×5 集体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6 设施(中小学、√ √ √ × √ 幼托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7 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8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居住小区体育9 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10 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11 公用设施(含√ √ √ √ 出租汽车站) 12 居住小区行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 √○×13 品修理、加工× √ ○ ○ ○ 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16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17 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18 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