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空间战略研究仍然作为一个以政府目标和城市问题为导向的”自由”的研究,那么,只要突出针对性.避免前述的“误区”.能满足地方需求,解决问题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别的方法准则和技术要求。同时应当安排恰当的研究工作周期。目前许多城市把空间战略研究的工作周期压缩到2~3个月的时限内,实在是不明智也不可行的做法。时间上的急功近利只会伤害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希望空间战略研究成为一个具有推广意义的规范化的研究,进而演化和提升为大城市宏观层面的“准规划”(笔者将另文讨论这一问题),在技术方面则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在研究内容上应适当地扩展,至少应涉及影响城市空间的各个主要方面,涉及人口、环境、资源、重大建设等领域;在突出针对性的同时,增加一些共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第二,避免过多偏重远期、远景目标与战略的研究,加强近、中期可实施的战略研究,使目标层面的研究份量与操作层面的研究份量相互平衡;加强战略实施的时序安排研究。
第三,研究者应增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重视公众参与,使研究既体现专业的判断,又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愿。这方面的工作尤其应当注意城镇化的进程中城市内部二元化结构的现实,防止公众参与变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参与和操控。 4 空间战略研究引发的思考
4.1 空间战略研究是一种研究类型
城市空间战略研究到底是一项什么性质的工作?在中规院承担大城市项目的过程中,规划师之间也有许多从认识论、行政、技术方法等不同角度的讨论,这里仅表达笔者个人之观点,与同行进一步商榷。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空间战略研究只是一项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前期研究.或者是一项政府组织的宏观战略性研究。 赵燕菁先生以经济学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城市发展遭度与空间结构转换的问题,并构造了“外溢—跨越”的理论模型。从城市发展认识论上提出经济学意义的空间资源利用效率研究“范型”,是他对城市规划理论的重要贡献。他的思维线索的确对广州概念规划的研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对杭州、济南等城市的研究实践起了一定的指导与借鉴作用。但这一认识论意义上的进步能否构成“概念规划的理论与方法”?笔者认为,对于城市这样的复杂和复合系统,任何单一学科观点出发的理论都可以帮助人们提高对城市的认识,但都不足以成为一般意义的规划方法,也很难成为城市战略性决策的主要依据。其次,在应用层面上,这个理论模型并没有解释在什么样的规模(或特征值)下,城市必须从“外溢”转向“跨越”.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多大的“大饼”是不合理的?此外,这个理论模型忽略丁城市空间模式的惯性和改变的成本。因此,认识论的进步并不一定能直接产生一个“规划范型”,也不一定能构成一个规划类型的“理论与方法”。
张兵先生对战略规划的总结更关注从地方政府组织特征与行政 过程的作用评价战略研究的功能,较客观地把战略规划定义为“研究”,同时又肯定了规划专业工作者把握宏观战略性问题的“综合能力”。张兵先生很关注战略规划对区域分析的“合法性”,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有上一层次的区域性规划,战略研究存在的理由就会大打折扣?确实,我国尚未建立一般意义的区域规划体系:具有中国特色和区域意义的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在市域层面开展.省城或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刚在起步(赵民,2002)。从城市自身出发研究区域关系必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不同,区域规划不可能表达各个城市的发展愿望.无法取代城市对 区域的认识,也不能决定城市在区域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规划与城市空间战略研究;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一定有依赖或互补的关系。张兵先生关于防止成为“市长规划”的告诫,关于“自 下而上”的规划研究需求对未来规划体系的影响等观点非常值得思考。 王凯先生对战略研究的述评也许代表了诸多从规划方法与技术角度讨论战略研究的作者的观点。但是.在理清战略研究规划或概念规划的作用与地位之前,这些讨论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笔者发现,参与空间战略研究实践较多的同行对方法和技术的实证分析较多,并倾向于强调战略研究的技术方法应当更加平衡些、全面些,这可能是因为不愿意被同行评价为“不成熟”。事实上,王凯先生和赵民先生在各自主持的多个研究中也在不断增加内容, “完善”方法。而参与实践不多的同行则
比较热衷于把国内与国外的实践作比较,或给战略研究进行功能定位。
不少文章讨论了空间战略研究与国外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结构规划的关系。有的认为相比之下我们的战略研究显得“不规范” “不成熟”。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这些宏观层面的战略性的规划都属于决策研究范畴,用于建立实体性规划的研究框架和操作平台;大多数国家对此井未赋予法定的效力,也没有法定批准程序。更重要的是,各国的类似规划或研究都有其产生、应用的背景和条件,往往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 内容、深度也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可比性。如新加坡的概念规划是为了认识一个国土十分狭窄的“城市国家”的合理容量与“终极”布局模式;堪培拉的战略规划类似于“新城”规划,更注重城市的形态布局;英国的结构规划则是发达国家进入后工业化和城市稳定发展阶段的规划典型。面对中国大城市的问属和空间战略的需求,我们无法从它们之中“找到灵感” (赵燕菁,2001)。当然,我们更不能以它们为标尺来讨论规范与否或内容深度,甚至以此为据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方法与技术。笔者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发达国家学者的观点和评价常常使人啼笑皆非,而一位韩国学者关于哈尔滨空间战略研究的观点倒十分发人深思,这显然是由于韩国经历了中国正在发生的快速成长。简单地比较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规划研究与编制上的差距是没有意义的,关键看不同发展程度和阶段的国家和城市政府对规划研究的实际需求是什么?中国与发达国家政治、行政体制和城市规划
的功能有何差别?更何况当前的工作还只是一项研究,而非法定规划。
笔者注意到,很少见到从法规角度对战略研究或概念规划进行讨 论。这个角度对中国当前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形势具有特殊的意义。战略研究能否成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并不取决于研究的宏观性、战略性与否;也不取决于研究的正确性或被政府采纳的程度;更不取决于成果的繁复或简单程度。法定规划取决于国家或地方法规的赋予的地位.法定规划只有通过一系列必要的程序,才能确立法定地位,井成为行政管理与规划实施的依据。繁复的法定规划程序恰恰是有关各方面达成共识和妥协的必要过程,由此保证了规划的功能。 4.2 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应被替代
到目前为止,关于战略规划替代总体规划争论的主题是含糊的。我们应当分清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作为由上级政府批准的规划,究竟应该做到怎样的深度?换言之,上级政府有无必要干预目前总体规划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具体事务;第二,城市政府需要什么样探度的规划来把握当前总体规划层面的发展与控制问题? 笔者认为,从行政权限看,城市总体规划基本上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涉及国家或上一级政府管理的资源保护与使用、区域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国家或区域发展政策的事宜需要经上级政府的批准;涉及安全、卫生、防护等公共利益的事宜要服从国家的法规和标准。事权明晰,行政与法规分离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