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一周内提交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并通过发包人的审核。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后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群体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承包人后调整开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时开工,工期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顺延,合同约定价款不作调整,且承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各分部工程验收及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涉及工程量变更的须由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如果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施工质量缺陷,需发包人处理或要求处理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①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自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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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承包人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和间接损失,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赔偿。必要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赔偿金从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③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电讯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政府和行业有关规范的规定;
⑤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风险范围包含施工期内所有人工、材料设备涨价风险、因政策性、法律的新规定而增加的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23.3双方约定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变更,其相应全费用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a、如果仅是材料品种的更换,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它都不计不调;
b、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施工组织有变动的,引起造价调整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c、清单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清单中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加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d、清单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增加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
e、清单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具体报审依据原则上参考投标报价与中标价格中相关计算方式;
f、除以上情况可调整之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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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形象进度控制节点完成后三天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每次请款时需提供同等金额的经发包人财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26.1.1 每完成两栋,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的--%,同时扣除完成工程量的---%的购房款。第一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材料合格证和与工程验收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不于支付。
26.1.2 工程全部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同时扣除购房未款;
26.1.3 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开齐包括质保金的全部发票);
26.1.4 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满2年后十五日付清(无息)。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a.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运输; b.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质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督促供应商进行纠正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c.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它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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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交货时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原件应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d.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免除或减免承包人对所采购和供应的设备材料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2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认认可后方可生效(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发包人的相关制度)。同时须按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单进行实施与执行。
(1)有效的设计变更、签证变更资料应包括:
a、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需注明发生的事因事由); b、因发包人需要调整工程范围内工程的工作联系单; c、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单;
d、工程变更须同时附变更前及变更后的现场照片,并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
(2)工程签证单办理程序及要求:
a、承包人在发生签证工程的同时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到现场查验。 b、承包人在签证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签证文件(该书面文件中应注明签证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必要时须有现场照片证明)。工程签证的有效性指发包人查验工作结束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签证后10天内批复最终确认文件。
c、承包人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而产生无效签证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d、变更的内容完成,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走签证单流程。
e、签证变更涉及隐蔽工程或发生后不易于计量的,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工程部、成本合约部确认现场、共同确认签证工程量,签证价格由发包人成本合约部核定。
f、办理签证变更时,发包人工程部不涉及针对造价的确认。
29.3 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结算时必须加盖发包人的专用章,方能生效。 29.4有效的签证变更资料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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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因发包人需要调整工程范围内工程的工作联系单; a.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单;
b. 工程变更须同时附变更前及变更后的现场照片,并有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 29.5工程签证单办理程序及要求:
a. 承包人在发生签证工程的同时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到现场查验;
b. 承包人在签证事项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签证文件(该书面文件中应注明签证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必要时须有现场照片证明),工程签证的有效性指发包人查验工作结束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签证后14天内批复最终确认文件;
c. 承包人不按上述程序办理产生无效签证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d. 变更的内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走签证单流程;
c. 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变更)价款由发包人最终核定。 31.确定变更价款:变更工程价款(包括合同范围内及合同范围外工程变更的价款)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审核确定。承包人不得在竣工结算之前以变更工程价款未确认为由拒绝实施或拖延实施变更工程。承包人在竣工结算之前未按照发包人指令实施或未按时实施变更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该变更工程交由其他承包单位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该费用5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实施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移交竣工资料的工作。
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工作,直至工程备案结束。
所有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按规定提交了所有竣验收资料等书面文件后,承包人在28天内报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确认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并接收承包人正式且完备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开始双方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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