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外,因保修所需费用由承担人先行垫付,待保修结束后由承包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合同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后,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2年满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无息);未能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发包人在提交相关书面通知证明文件及相应维修费用结算票据后另加20%管理费,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内直接扣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 年 9 月 日 2013 年 9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