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单次住院使用体内臵换人工器官、体内臵放人工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支付: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2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参保人员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住院?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24小时内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办理住院手续,并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押金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
5、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应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病情需要转往居住地非选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所
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在入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参保人员急诊费用是否报销?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抢救后立即住院治疗(急诊抢救与住院时间未间断)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前急诊留观、抢救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前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能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期间死亡未办理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7、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和外地急诊抢救怎么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从出院之日起6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家属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首页、住院病历、医嘱单等加盖医院公章)、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相关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的银行储蓄账户。超过60日不办理审核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
8、意外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精神病人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9、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时,如何办理相关医保手续?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办理住院手续时,接诊医师应详细询问外伤情况,根据患者本人或知情的陪同人员对受伤经过的第一陈述,如实填写《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一式两份),将具体致伤原因及受伤经过填写完整;同时,诊治科室应在外伤患者入院24小时内会同本院医保科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案。
10、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哪范围?
不得经营、摆放、存储食物、日用百货、化妆品、日用杂品、健身器材、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以上商品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定点零售药店如实行会员制,积分赠送或者换购的礼品也必须是药品允许经营的产品,不允许积分赠米面粮油、卫生纸、洗衣粉等生活用品。
11、定点零售药店如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如何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如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
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3至12个月的医保服务资格;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哪些情形属于定点零售药店的严重违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有权追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
(1)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2)药店的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或拒绝提供医保刷卡结算凭证的;
(4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保基金的; (5)以定点零售药店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的;
(6)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或有非国药准(健、消、械)字以外的商品;
(7)对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经营项目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促销活动的;
(8)医保药品库、收费库对照管理混乱,进销存账物不符的; (9)采取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10)将定点零售药店或柜台承包、出租、转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或开展其他活动的;
(11)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及其他商业服务机构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的;
(12)采取伪造处方、外配处方的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13)采取虚假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 (14)对参保人员刷医保卡购药实行加价出售的; (15)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16)拒绝、阻扰、不配合医保监督检查工作的; (17)违反物价、药监等部门规定并被查处的; (18)其他严重的违规违约行为。
13、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办理?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的,应自药监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原申请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局备案。地址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重新按新申报的程序进行资格审定。
14、持卡人一日内多次购药或一次购药金额较大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如何处理?
持卡人一日内多次购药或一次购药金额较大(尤其是要求将卡上资金一次性用完)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认真核实其身份,并作必要的详细情况记录,如有可疑情况,可扣留其社保卡(医保证、IC卡)并立即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