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1. 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名助教岗位;
3.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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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由所在学院设置。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五条 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
第六条 “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由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三助”岗位工作至少一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岗位
(一)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二)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九条 助研岗位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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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助管岗位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三)承担重点研究基地(中心、平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三)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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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助教”岗位津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支付; (三)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院、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1000元。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七条 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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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试行助管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学院、部门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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