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三种情形,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在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一)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
(二)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
(三)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 特困补助的申请方式
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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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
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 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九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十条 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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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的50%;
(二)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50%。
第十二条 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减免学费学生数的人数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缓”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由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学费减免: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由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的“减、免、缓”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情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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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学院组织申请、评议、及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在享受补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将取消补助并追回已发补助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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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学 号 月生活费 性 别 政治面貌 学院专业 民 族 出生年月 是否贷款 是否申请三助 联系方式 曾获何种奖励、资助(名 称、时间、金额) 姓 名 家庭 情况 家庭经 济情况 申请补 助项目 家庭人口 与本人关系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申请补助金额 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 ()特困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申请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