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露天矿规程(4)

2019-08-01 23:01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米,若超过10米,逆向冲采应分段进行。开采尾矿中的泥油层,阶段高度不得超过5米。

开段沟和座泵深采,其段沟宽度不得小于阶段高度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阶段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禁止正面冲采。

开采洗选排弃尾矿中的泥油层或矿层倾角在30度以上的山坡砂矿,严禁逆向冲采。

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的浮石。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枪正在作业阶段,边坡顶、底部的边缘,禁止人员进入。水枪暂停作业时,必须经过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一个阶段上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的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应不小于20米。

相邻的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下阶段30米以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浆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置稳固的操作平台。其宽度不得小于0.7米,并应设置带扶手的梯子。

运矿沟槽上有人行走时,应设盖板或金属网。

超过2米深的沟槽,应设明显的标志,禁止人员靠近。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供配电路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

二、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泥浆管道距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在泥浆管道接头处,应装设挡板保护输电和通讯线路。

第一百三十条 水力排土场与排土坝内,必须有足够的调、贮洪容积,可靠的防、排洪设施和必要的防汛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较大的水力排土场,必须设值班室,配备通讯设施和必要的观测水位、坝体沉陷、位移、坝体浸润线等的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和记录。第二节 挖掘船开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挖掘作业期间,在首绳和边绳的设置区内,禁止在岸上作业。

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不得小于0.2米。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不得大于0.5米。

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挖掘船运行时,在其回转半径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面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

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设备、通讯和救护设施。

第六章 废 石 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废石场应选择适当的位置,以保证排弃岩土时的危险因素(大块滚落、滑坡、坍方和泥石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主要道路、耕种区、水域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废石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不宜设置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当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废石场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相邻台阶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宽度,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排弃岩、土的岩土比,岩土混排或分排,应在设计中确定。废石场底层宜用易透水的大块岩石。不应将岩、土分层交替堆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基面应向场地内侧形成反坡;

二、线路一般应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并须根据翻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平 曲 线 半 径 (米) 卸车

方向准 轨

铁 路窄 轨 铁 路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米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1~3.0米,轨距762.900毫米

轨距600毫米轨距762.900毫米 向曲线外侧150306080 向曲线内侧2005080100

三、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应有2.5~5‰的上升坡度;

四、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准轨窄轨 路基 稳固路基

不稳固轨距900毫米,采用24公斤/米钢轨时轨距762毫米,采用18公斤/米钢轨时轨距600毫米,采用15公斤/米钢轨时

0.62米0.92米0.45米0.43米0.37米

五、移动线牵引网路始端,应设电源开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 废石场必须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阶段废石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废石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独头卸载线端部,必须设置车挡。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标和灯光示警。

废石场凹陷段排弃作业,应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第一百四十八条 汽车运输的卸排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二、作业面应经常保持平坦,并保有3~5%的反坡; 三、汽车、前装机、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应设移动式车挡或用岩(土)堆砌安全垛,其高不小于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或履带高度的二分之一,安全垛顶宽不小于0.5~1.0米。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行速度,准轨为每小时10~15公里,窄轨不超过每小时8公里;

二、运行中不准卸载(曲轨侧卸式和底卸式矿车除外);

三、卸载顺序应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应以推送方式进入;

四、列车推送时,应有调车员在前引导。

第一百五十条 排土犁推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排作业线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机构上,严禁有人。

二、排土犁推排岩土的行走速度,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挖掘机进行堆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基。岩石

接受槽(或受土坑)一侧的路基边坡角,不应超过60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工堆排时,禁止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第七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三、带电作业的安全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第一百五十七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和检修输电网路时,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第一百六十条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第一百六十二条 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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