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露天矿规程(6)

2019-08-01 23:01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局(公司)和矿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车间应设安全专职机构或人员,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法令、本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主要行政领导或总工程师;参加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督促和协助分析、处理事故。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和设施,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五条 地质勘探部门应为露天矿设计提供边坡区域的工程地质(断层、节理、裂隙、软弱带、矿岩物理力学性质等)和水文地质资料。

第六条 露天开采企业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以及各种实测图。实测图应随生产的发展及时填绘。

第七条

企业必须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不得验收投产。对设计中有关安全的规定,不得任意更改;若需更改,必须取得原设计、审批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现有的国营生产矿山,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期达到。的要求。不符合者,必须纳入调整计划,限

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以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项目,都必须有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安全措施项目和内容,否则不准投产。

第九条 各局(公司)、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物资计划,报上级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安排实施,专款专用。

第十条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和业务

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应定期进行考核。

新工人进矿后,首先应进行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工作,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进矿前必须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并有专人带领。

第十一条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要严加管理。要害岗位人员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训练,经过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机动车辆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十二条 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第十三条 露天矿所有的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

现场一切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局(公司)、矿每年至少检查1~2次,车间每季至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按《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程,无死亡事故,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完成国家计划的局(公司)、矿、车间,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有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的人员,情节轻微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矿山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设置,应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灾害。

第十九条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价段间若无人行通路,则应设有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作人行通路。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梯子下端邻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立安全护栏。

第二十条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一、从露天矿(或车间)上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主要作业地点,路程超过3000米;

二、深凹露天的垂直深度大于100米;

三、山坡露天的垂直高差超过150米。

第二十一条

自卸矿车或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靠近铁路修建建筑物、构建物,跨越铁路或横穿路基、桥涵架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或临时在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露天矿内有坠入危险的钻孔、废弃的井巷、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置栅栏,并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必须切实检查场地、设备、机械、工具和防护设施,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时,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残(盲)炮,采场或废石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在危险区作业,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雨、暴风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暂停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二十六条

人员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的高空或在30度以上的阶段坡面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配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立护设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掘、运输、排土和其它设备上的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它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时,设备的转动部分禁止人员检修、注油和清扫;

二、设备作业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危及人身安全的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过:

三、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第二十九条

检修设备一般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安全停止运转后,在安全地点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第三十条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的操作的场所,应保证通行安全,保持清洁。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要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第三十一条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公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三十三条 采掘设备从电力传输网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千伏以下,不得小于1.0米;

二、1~10千伏,不得小于1.5米;

三、大于10千伏,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四条 露天采矿场必须有安全牢靠的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设计中规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他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道路路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报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井造成水害;矿井开采,也不得破坏邻近露天矿的防水治水工程。

第三十八条 井巷工程和露天矿的电耙运输及斜坡钢绳运输,执行《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露天开采

第一节 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阶段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矿岩性质采掘作业方式阶段高度

松软的岩土机械铲装不爆破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爆 破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砂状的矿岩人工开采不大于1.8米 松软的矿岩不大于3米 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6米

第四十条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前,爆堆的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四十一条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下表规定:

矿 岩 性 质坡 面 角

松软的矿岩不大于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 较稳固的矿岩不大于50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不大于80度


冶金部露天矿规程(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版八年级语文上册1至6单元测试AB卷期中期末题及答案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