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露天矿规程(7)

2019-08-01 23:01

第四十二条 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应在设计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稳定坡面的范围内。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第二节 穿孔作业

第四十四条

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距阶段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米;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式钻机为2.5米。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水平纵轴线与坡顶线的最小夹角为45度。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第四十五条

钻机顺阶段坡顶线行走时,应检查行走线路是否安全,其外侧突出部分距阶段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2米;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式钻机为3米。

第四十六条 起落钻架时,禁止非操作人员在钻机危险范围内停留。

第四十七条 挖掘每个阶段的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上阶段正对挖掘机作业范围的第一排孔位上,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第三节 铲装作业

第四十八条 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作业时,其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

第四十九条 挖掘机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以内;

二、铲斗倒空,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三、斗臂轴线与行走方向一致;

四、上、下坡时采取防滑措施;

五、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六、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五十条 挖掘机工作时,其尾部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米。

第五十一条 挖掘机、前装机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有效的信号,与车辆上的人员进行可靠的联系;

二、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三、装第一铲时,铲斗门距车厢底面的卸载高度不应大于0.5米;

四、铲斗卸载时,应使车厢重心保持平衡;

五、装载时,列车调车人员应下车指挥。

第五十二条 挖掘机运转时,严禁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 爆破前,须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点。第四节 推土机作业

第五十四条 推土机作业时,最大允许坡度:上坡为25度;下坡为30度;横坡为6度。

第五十五条

推土机作业时,推土板不得超过平台边缘。如果平台边缘出现裂缝,应采取安全措施。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米时,必须低速运行。禁止推土机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第五十六条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应有制动措施,并有人操纵;

二、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三、下坡时,禁止用缆绳牵引;

四、必须指定专人指挥。

第五十七条

推土机发动后,严禁任何人在机体下面工作。发动机未熄火、推土板未放下,司机不得远离驾驶室。行走时,禁止人员站在推土机上或机架上。

第五十八条

推土机进行修理、加油和调整时,应将其停在平整地面上。从下部检查推土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禁止人员在提起的推土板上停留或检查。第五节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及时准确地在矿山平面图上标出,并随着采掘作业的推进,及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条 开采境界内的废旧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必须至少超前一个阶段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设计,报主管部门批准。

对采场工作帮每半年应检查一次。

第六十一条 机械铲装时,最终边坡并段的阶段个数一般应不超过二个。并段后,必须加宽预留的平台。

第六十二条 在最终边坡附近,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峒室爆破。

第六十三条 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保持阶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每个阶段结束时,均须及时清理平台上疏松的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六十四条 对运输和人行通道上部的非工作帮,必须定期检查。发现有坍塌或滑落征兆时,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防止地表水冲刷边坡。有含水层时,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必须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塌落的危害,并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边坡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六节 联合开采

第六十八条 在地下开采的岩石移动范围(包括10~20米保护带)内,不宜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第六十九条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降低;

二、地下开采必须保护露天采场边坡稳定。应在设计中规定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

三、应执行设计中规定的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严禁同时爆破;一方的安全受影响时,爆

破前必须通知对方,按时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十一条

因矿石自燃而将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必须事前查明火灾蔓延情况、开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矿量和矿体的厚度等,作出书面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于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对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应在设计中确定。

第七十三条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上,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

第七十四条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必须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由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时迳流量。

第四章 运 输

第一节 铁路运输

第七十五条

矿山铁路、应按需要设置避难线和安全线;并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全部试验;还应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

第七十六条

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必须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了望条件。在梯线和调车牵出线有作业的一侧,铁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应不小于3.5米;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米。

第七十七条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一、长度大于10米的桥梁全长上;

二、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米的桥下线路;

三、平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电机车牵引行驶的准轨铁路。

在固定线平曲线半径为下表所列数值的地段,应设内侧护轮轨;

自动闭塞区间在护轮轨交会处应安装绝缘衬垫。

类别准轨铁路窄轨铁路

电力机车蒸汽机车机车车辆固定 轴距3~2.1米机车车辆固定 轴距2~1.4米机车车辆固定 轴距<1.4米

平曲线半径(米)≤120≤150<80<60<30

第七十八条

铁路与公(道)路交叉时,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的密度,按要求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保证了望条件良好,在车站和道岔部位内不应设道口。如道口了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道口看守。

第七十九条

电力牵引铁路固定线上的道口,在铁路两侧应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处,应设置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均应设置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第八十条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可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米。降雾、暴风雪等气候不良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米时,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米(窄轨铁路150米)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第八十一条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在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坡度应不大于15‰,需大于15‰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二条 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必须保证列车在准轨铁路300米,窄轨铁路150米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第八十三条

禁止在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在调车作业中采取溜放时,须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必须采取防溜措施。

第八十四条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禁止人员登上机车、煤水车、装载的敝车的顶部。如必须登上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在设有正、旁接触网的线路上,禁止在车弓升起后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上工作。

第八十五条 铁路汽吊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第八十六条 窄轨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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