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露天矿规程(5)

2019-08-01 23:01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必须有工作牌。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山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二节 线 路

第一百六十五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作业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千伏及以下,不得小于1.0米;35(20~44)千伏,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并宜采用环形供电。靠近工作地点的供电线路,应作成临时线路。

第三节 变 电 所

第一百七十条 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栏栅,并应修筑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倒闸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生疑问时,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第四节 照 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厂房、作业点、人行道、铁路急转弯处、尽头处、站场、道口和汽车运输的主要干线等处,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 露天矿照明网络,以及移动式机械和机组的固定照明点,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20伏。

手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在36伏以下。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12伏、36伏、110伏和220伏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380/220伏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

第五节 保护接地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的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第一百七十八条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禁止将各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

露天矿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对1千伏以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大于10欧姆;对1千伏以下的电气设备系统,不大于4欧姆。

第一百八十条 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1千伏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及支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公里接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采场外的地面低压电气设备的供电,应采用380/220伏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但采场内不得采用中性点接地的供电系统。

第八章 防排水和防火

第一节 防水排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山必须建立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门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编制防排水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峒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矿山必须有排水设备,建立排水系统。采场内有滑坡时,应在滑坡体的上方设截水沟。

必须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第一百八十七条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的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并设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由矿区总变电所至采场排水设备的输电线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各种排水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节 防 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离城市15公里以远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成立兼职消防队。

第一百九十一条 给设备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

采掘设备上禁止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

使用过的油纱等易自燃材料,应妥善管理。

第九章 工业卫生

第一百九十二条 新职工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矽肺和其他职业病患者,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确定不适于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第一百九十四条 破碎场、废石场、尾矿坝等粉尘和有毒气体污染源,应当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第一百九十五条 矿区生活饮用水和浴室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山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空气含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产尘作业点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护具。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员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并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测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员作业场所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时,也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采场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职工在边远地方作业,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

第二百条 深凹露天矿应妥善考虑通风问题。运送矿(岩)的汽车宜设有废气净化装置。

第二百零一条 采场附近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第二百零二条 矿山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挖掘机、钻机、汽车司机室,根据不同条件,宜采取单机防护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必须执行或参照执行国家和各主管部颁发的有关规程。

第二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本规程的规定与国家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注释: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系指变电所、空压机站、炸药库、油库、信号楼、总调度站、主要卷扬机房、主要泵站、溜井和破碎机站。

要害岗位人员系指爆破工、炸药加工人员、锅炉工、信号工、挂钩工以及大型铲装运设备的司机和挖掘船驾驶员。

【法规分类号】L35301198343

【标题】冶金工业部关于颁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3/04/26 【实施日期】1983/04/2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83)冶安字第746号 【题注】 【正文】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已于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执行,并废止一九五八年印发的《矿山安全规程》(草案),当时颁布的规程只有“井下部分”,并说明“露天部分”后发,经过两年工作,规程“露天部分”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现颁布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局(公司)、矿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

二、各矿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程的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及时报部,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附: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均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冶金部露天矿规程(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版八年级语文上册1至6单元测试AB卷期中期末题及答案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