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后期需转让时可能会面临困境。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操作方式是在客户签订的长期租赁协议中予以特别约定:
由产权所有人、转租人、承租人、物管公司四方共同签字盖章,中止前期客户长期租赁协议,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一份租赁协议,无须任何税费。
(注:部分项目的操作稍有不同,其租赁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的承租权转让由客户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自行办理转让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这个操作过程看似简单,但其中又涉及到更麻烦的问题:
(1)客户只有物业使用权,无法享受物业升值。在转让使用权时,由于后续租赁期相应缩短,可能导致相关租金锐减。物业长租协议到期后,产权拥有方可无偿收回房屋。
(2)个人消费贷款未还清之前可能无法转让,这意味着物业在10年内无法转让,长期持有的很可能导致最终“套牢”。
(3)转让对象难寻。后期转让时,新客户可能无法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这意味着其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这对新的“承租人”造成极大压力。
实际上,村留地物业更适合短期出租;但目前杭州公寓的出租年收益率仅2-4%,从投资角度上看,很可能“得不偿失”。 6、物管公司问题
由于客户没有物业产权,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只能接受开发公司或村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或其他)制定的物管公司并承担相应的物管费用,后期可能因物管服务问题产生纠纷。 7、项目公司退出后遗留问题
村留用地项目开发时多为村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与外来投资商合作开发,
其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即会退出。村留地产权问题比较复杂,因此会遗留下一系列问题,其中首要的是物业产权继承问题。
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退出后,物业产权由合作方中村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所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也归其所有。但复杂的是,一旦涉及到部分物业产权分割及合作方有多个村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社)时,相关产权继承问题将变得极为棘手,这有可能导致后期物业管理权混乱,最终损害普通客户利益。 第五部分:村级留用地相关政策发展
? 1998年, 《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撤村建居后,原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
? 1999年,《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臵补充规定》杭州第一次试点撤村建居,“留用地制度”产生。
? 2001年9月,《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01年12月,《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
? 2002年,《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03年,《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农用地征用工作的会议纪要》
? 2005年3月,《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 2005年7月,《杭州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 2006年4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返
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 ? 2008年,《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2010年起招拍挂的村留用地,有49%的比例可办房产三证;老项目按老办法;不能办理个人产权。
第六部分:村级留用地政策附件
附件一:2001年9月30日村留用地15条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臵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
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搣净地攠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同级政府应从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土地的专项资本金。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2、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
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个别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或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
3、除工业、农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用地可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应首先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4、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事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要抓紧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
1、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性质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原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年缴纳租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土管局另行制定)。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臵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