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村级留用地政策汇总(6)

2019-08-01 23:49

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建筑物,承诺在3年(2004年年底)内或在消防、建筑主管部门要求期限内拆除改造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书面协议,可先交纳对建筑物的处罚款,待建筑物拆除后予以退还。 (四)在处理违法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工作中,如涉及同一对象的处罚,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不作重复处理。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建筑物交所在区政府处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建筑物的变价收入交同级财政。其他无证建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五)原为工业用地,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改变为三产用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后按城市规划要求,现已改为三产用地的,允许按本规定关于乡镇三产企业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臵。对现状为乡镇工业企业用地,规划为商业公建用地的,允许按商业公建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商业公建用地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臵。对现状为乡镇三产企业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收购征用;乡镇三产企业用地另行按规划要求选址新建,在原面积范围内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六)因市区乡镇三产企业量大面广,规模不一,为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便于把握政策,补办“两证”的重点为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三产企业。具体补办对象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送市联席会议确定,再进入办理程序。

(七)为提高办事效率,规划、土管、房管、财税、消防、环保、综合执法及城区绿化等有关部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事程序。要尽量

吸取办理乡镇转制工业企业“两证”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尽可能短的法定日内办结;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节省企业办证费用。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乡镇三产企业“两证”办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贸易局、农办、经委(乡企局)、建委、计委、旅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管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绿化委城区绿化办、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不定期研究解决“两证”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4:2003年,《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农用地征用工作的会议纪要》 附件5:2005年3月《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一、促进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和安臵工作

为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广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保障农转非居民入住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确以下政策:

1、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臵条件的农转非居民,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臵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

面积11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臵面积指标”政策的农转非居民,可按综合价购买该增加面积的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对农转非居民以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应给予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价格与多层住宅价格接近或基本持平。具体优惠额度由各区政府拟定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凡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标准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按高层和小高层标准向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并纳入住户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

4、各区建管中心组织实施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时,给予入住者购买价格上的优惠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差额部分,由各区在城中村改造资金专户内综合平衡。

其他建设单位实施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时,给予入住者购买价格上的优惠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差额部分,由其自行平衡。

5、已在办理有关基建手续或已开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可按本意见调整该项目的农转非居民的安臵面积。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基建调整手续。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交付使用的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不再予以调整农转非居民的安臵面积。

6、市区非撤村建居区域农居多层公寓建设和滨江区多层公寓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完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上市交易

为保障农转非居民享受“同城同待遇”,按照“明晰产权、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要求,完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上市交易工作:

1、根据市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其所有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减免的大市政配套费和相关税费后,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2、农转居多层、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所有权人(卖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不作年限修正。

三、落实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以下统称“两类”用地指标)目前难以落实的,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经撤村建居村原村级集体组织向各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中按住宅规模一定比例(8%-10%)配建的公建配套用房,在扣除按规定必须提供给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后,剩余用房中的50%以下部分可按综合成本价转让给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用房应抵扣各村“两类”用地指标,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撤村建居村中属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地上非住宅建筑物,经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会审确认,同意以该村

“两类”用地指标抵扣后,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撤村建居村“两类”用地指标,可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指标货币化收购”。“指标货币化收购”价格按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乘以年度地价指数乘以55%确定(年度地价指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后确定)。货币化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

四、妥善处理拆复建用地指标

曾按有关规定给予、但因多种因素未落实的撤村建居村拆复建用地指标,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妥善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6:2005年7月《杭州市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撤村建居村的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

留用地以撤村建居村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为基数,按10%的比例确定。留用地建设项目应按本意见规定先核发留用地指标,作为留用地建设项目计划立项、规划用地、用地审批的依据。留用地指标的使用,按留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扣除带征面积后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指标核发

(一)自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之日起,按建设项目征用撤村建居村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核发留用地指标。对于本村建设项目、已享受开发性安臵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留用地指标。已完成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的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留用地指标的,按照下列比例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亩以下的,不予预支;测绘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200—500亩的,可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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