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所缴纳出让金按该宗开发性安臵用地的征地面积与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65%及以下的,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在65%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出让金的返还相应减少1.5个百分点;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95%及以上的,按所缴纳出让金的55%返还。
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均应转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参照开发性安臵用地的政策执行。
3、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对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对原工业用地改为搣三产攠用地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
所有开发性安臵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拆复建用地,均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4、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防止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凡经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政拆迁安臵房)的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的面积,按市政府经济房销售有关文件执行)。
凡发现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格收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由建设业主按政府规定的经济
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和价格推向社会公开出售。
5、各区(除萧山、余杭、滨江区外)经考核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拆违和绿化等任务并积极推进多层农居建设的,按该区范围内(除国家级开发区及所管辖的范围外)收取的出让金净收益的10%返给区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1、依据《通知》关于搣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攠的要求,市和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在今年内把土地有形市场建立起来,做到搣机构、人员、场地、制度、服务、经费攠六落实。土地有形市场要加强自身管理,搞好服务,减少交易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实行依法公开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的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
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实行搣凭证攠交易。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依法入市交易。 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成交后,由受让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办理有关权证的变更登记和交易手续。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
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市)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为有效解决发展空间问题,各级要抓住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撤并的有利时机,修编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确保各项规划布局的一致性。在各项规划的修编中,要坚持和落实搣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居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攠的总体思路。与推进城市化相适应,在市区一定范围内要逐步推进农居进多层公寓的改革,其余各地的农居建设,要积极推行多户联建模式,严格控制搣单家独院攠式建房,严禁超规定面积建房。为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步伐,增强耕地占补的自求平衡能力和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要加大对闲臵土地的处臵力度,对依法应收回的闲臵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1、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各地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臵、地价确定等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2、地价管理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要根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3、公示和查询制度。各地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地价标准以及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土地登记结果,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的外,均应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对协议出让地块,均应向社会公示,增强土地出让的透明度。
4、土地收益收缴制度。各地应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收缴工作,及时予以足额收缴并解缴财政,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和截留。对低于规定地价标准出让土地和擅自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拍卖供地而不实行招标拍卖,对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集体决策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在今年下半年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2:2001年12月17日《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 一、充分认识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 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现已完成第一批
34个村的撤村建居工作,1.5万人实行了“农转非”,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由于城市核心区近郊还有相当部分乡(镇)、村保留着原来的体制,农居混杂,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较差,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已实施撤村建居的地方仍有一些住宅建设沿袭原来的农村标准,布局杂乱,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统一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既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也是“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村要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范围界定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10号)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核心区近郊开展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工作,为推进杭州新一轮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范围界定
在近期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部分村(见附件一)实施撤村建居,部分乡(镇)实施撤乡(镇)建街道。对上述撤村建居范围以内和过去已经撤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