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银行应主要依靠对开发依据的验证、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等验证手段,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值的准确性。早期阶段的验证活动应包括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对评级体系运作的有效性的判断,不能仅依靠实证方法。
6.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内部评级模型具备投入使用的基本条件,内部评级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5的最低要求。
7.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的审批依据,验证结果应作为确定持续监测指标阈值的依据。 8.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期持续监控,通过一系列监测指标评估计量模型和评级体系的表现,确保评级体系得到合理应用,有关计量模型的风险区分、校准能力和稳定性达到内部设定标准。
9.当设定监测指标突破阈值时,商业银行应当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10.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评级体系有效性年度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为内部评级体系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发生实质性变化,或经济周期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评级体系运行环境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启动全面验证。
1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特点,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验证模型的风险区分能力、稳定性以及风险
参数量化的准确性。验证人员在了解模型逻辑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当能说明所选用验证方法的依据及适用性,并了解这些方法的局限性。
12.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基准测试评估现行评级体系与其他评级结论的差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级模型特征和评级体系选择合理的基准,对模型结果和评级结果分别进行基准测试。如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支持验证校准,则应当了解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的结构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
13.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将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与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值应构成内部经济资本评估的重要因素。 (二)投产前全面验证
1.投产前全面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对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及其他评级相关模型进行开发阶段验证,涵盖风险量化的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包括对风险参数量化政策、流程、关键定义、建模数据和模型基础假设及方法论等的验证。
(2)对评级治理结构、评级体系设计、评级流程以及支持内部评级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支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开发依据。开发依据是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设计和构建的
基础,包括研究文献、实证基础、统计模型技术逻辑,证明所采取的方法及选定变量合理性。评估开发依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内部评级体系能够准确评估债务人及债项风险。 (2)风险分池体系能够准确衡量不同资产池的风险情况并衡量风险池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3)风险参数量化能够准确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3.若内部评级体系或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发生重大改变,商业银行应当重新评估开发依据。
4.投产前全面验证应包括比较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方法与其他备选方案之间的优劣。对于零售资产组合,评估开发依据应包括采用实证经验对不同风险驱动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
5.商业银行采用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分析支持模型运行的数据质量和统计模型构建技术;分析评级体系运行的历史经验数据,确保结果与开发样本最大程度的吻合;通过时段外和样本外数据测试验证统计模型的适应性。
6.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验证可以包括对评级体系采纳专家经验的依据进行检查,并对模型的最终表现进行评估。
7.商业银行采用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并以模型估计值作为输入参数时,验证应对所包括的财务比率指导值或打分模型分值体
系进行检查,包括对历史违约和损失情况的比率值或分值的逻辑与实证的描述。
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基准测试,即用替代方法或数据得出推论,在模型得出结果之前,评估内部评级结果以及风险参数估计是否可靠。基准测试应检验现行评级方法与其他评级方法在评级结论方面的差异;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基准测试应检验其它风险分池方法是否得到相似的风险驱动因子和组合分布。 基准测试方法包括:
(1)评级审核人员对专家判断体系中评级人员的评级结果进行重新评级。
(2)运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基于专家判断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3)专家根据长期经验对模型评级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4)比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果。
9.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量化进行基准测试,可视不同情况对本办法附件5描述的量化过程四个阶段进行测试: (1)比较样本数据集和其他数据源。
(2)使用另一种方法对相同样本数据计算风险参数。 (3)使用另一种方法进行映射。
(4)使用另一种方法对实施阶段数据进行调整。 10.基准测试与实际采用的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结果之间存
在误差时,商业银行应调查原因,确认内部评级结果或风险参数估计值是否存在错误,分析误差是否可以接受。 (三)持续监控
1.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按照本附件设定的要求有效运行。定期持续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级治理工作情况。
(2)评级系统运作情况,包括评级流程、评级推翻情况。 (3)评级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 (4)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5)评级使用情况。
(6)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情况和数据质量。 (7)评级指标或风险变量的稳定性和预测性。 (8)评级模型的稳定性。 (9)评级分布和评级迁徙情况。 (10)评级模型使用环境的变化情况。 (11)前一验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
2.商业银行应当从模型上线运行之日起对上线模型开展持续监控工作,直至模型下线或模型结果不再进入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之日停止。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特点结合客户履约表现更新情况确定合理的监控频率,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遇重大市场变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