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线及其主要指数准确性比率、ROC曲线及AUC系数、Somers’D和KS检验结果等。
9.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并文档记录模型的使用测试结果与实际业务的吻合性。
10.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方法对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进行验证,可使用的方法包括:
(1)将内部评级和迁徙矩阵与第三方的等级和迁徙矩阵相比较,如评级机构、共同数据库或其他内部模型所得到的评级及评级变动情况。
(2)将内部评级与内部和外部不同专家的判断相比较。 (3)对具有相同等级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 (4)将整个资产组合的平均等级与该资产组合的实际情况相比较。
(5)对评级模型采纳专家判断的依据进行检查,并对模型的总体表现进行评估。
(6)采用自行验证方法,并充分考虑数据不足的影响,采取数据加强方法来弥补数据的不足。 (七)对违约概率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概率估值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违约频率对违约概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验证人员应当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分析实际违约频率与违约概率估值的吻合程度,包括二项检验、卡方检验、正态检验、
红绿灯方法、赫芬达尔指数和条件信息熵等方法。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的稳定性进行验证,检验违约概率估值在时间和客户群变动情景下是否具有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当分析不同评级方法论对评级稳定性的影响,设定内部稳定性监测指标。
(2)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时间段模型区分能力的稳定性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的区分能力至少在三年中满足内部设定的稳定性要求,并确保模型区分能力超过设定时限后随时间段长度的增大而逐渐减弱而非骤降。
(3)商业银行应当评估经济和法律环境等模型使用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
4.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稳定性的验证,除满足上一条规定外,还应验证资产分池的稳定性,评估新增客户在不同资产池之间的分布比例与原有客户的分布比例的一致性。
5.如果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考虑了成熟性效应,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成熟性效应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包括: (1)债项的成熟时间是否发生了变化。 (2)债项的账龄分布比例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
(3)未成熟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调整参数是否恰当。 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违约概率估值的审慎性进行验证。审慎性验证可通过统计方法比较违约概率估计值
与实际违约频率,确保统计结果满足内部设定标准。 (八)对违约损失率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对违约概率的验证的相关要求,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验证违约损失率估值考虑经济衰退的方法和程度。
3.如运用清收违约损失率方法估算违约损失率,验证应包括对清收结束时间、可收回金额评估方法、成本评估方法和折现率选择等的验证。商业银行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1)账龄分布的变化是否对清收时间与回收金额产生明显的影响,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对于回收现金流波动性所采取的溢价。 (2)折现率是否与回收现金流之间存在期限错配。 (3)清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否得到了合理考虑。
4.商业银行应当审阅违约损失率估计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等程序进行。
(1)验证开发数据集时,商业银行应当评估违约债项样本是否有偏,是否包含违约情况相对较多和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的年度数据,风险因素与评级或分池时所用风险因素是否有实质性差异,是否与违约概率所用违约定义保持一致。 (2)计算样本违约债项的实际违约损失率时,应评估经济
衰退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
(3)估算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时,应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与其类似的违约债项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情况。 第一,使用模型(如回归模型)直接得出或调整得出违约损失率估计值时,验证应通过样本外检验评估模型的预测能力。 第二,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5.商业银行可运用基准测试和返回检验的方法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进行基准测试时,商业银行应当重点考虑违约定义差异、数据样本差异以及有关贷款收回、损失和折现率评估方法差异对基准比较结果的影响。商业银行可采用与其自身资产池相近的外部数据(如第三方评级机构)为基准。如未使用外部数据,商业银行应当能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及补偿性措施,如较高频率的返回检验。对于无法获得外部基准的估值,如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设定内部基准进行测试。
6.对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验证时,应涵盖违约损失率池内债项同质性、池间异质性以及违约损失率参数设定的准确性。
(九)对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对违约概率的验证的相关要求,对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程序的评估。 (1)商业银行评估违约风险暴露估值样本数据时,应关注数据的完整性,包括违约后被收回的债项。
(2)商业银行应当审核违约风险暴露估算驱动因素的合理性,关注风险暴露估值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以下因素:影响借款人要求获取资金的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可能作为借款人的其他资金来源的第三方态度和特定债项的性质等。 (3)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3.商业银行对非衍生工具的表外项目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或整项债项的使用率,对表内项目使用当前未偿还余额时,应评估风险暴露估计值的保守程度。 (十)对信息系统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数据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与有效性,建立的数据仓库与风险数据集市是否符合本办法对内部评级信息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是否达到有效整合、数据口径是否达到统一等。
2.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是否能有效支持评级运作、评级模型开发、评级模型的验证与优化、内部评级数据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存储、备份、业务数据的定期加载、数据取样和数据分析等功能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