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梳理
关于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有不同的规定:
一、日照角度:
应计算至影响日照的最高高度。
二、消防角度:
对平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对坡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三、结构抗震角度:
对平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屋面面层的高度;对坡屋面应为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四、规划等其他角度:
规划、机场、航线、电台、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微波通信等地区内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高度。
关于建筑类型及术语:
一、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二、点(塔)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单元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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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廊式住宅
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五、商住楼及综合楼
1、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
2、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六、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七、设备层
建筑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八、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九、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关于建筑层数:
一、住宅建筑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3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GB50096-2011第4.0.5.1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层高≥3m的所有楼层按其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层数,余数≥1.50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入层数。 GB50096-2011第4.0.5.2条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GB50096-2011第4.0.5.3条 4、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GB50096-2011第4.0.5.4条
②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
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③高层住宅按自然层数计(高规未明确规定)。
二、其他建筑
1、按自然层数计。
2、①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0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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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06第1.0.2条(注)
②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GB50016-2006第1.0.2条(注)
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一、消防车道
1、宽度、净空高度均应≥4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30m。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按建筑两个长边设置,住宅可按一个长边设置(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3、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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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1、厂房、仓库、公共建筑
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30条
2、建筑幕墙
建筑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其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0m和1.0m,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超白钢化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浙建【2013】2号文件”第3.8条
关于外门窗及幕墙的五性指标:
一、抗风压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1.1.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抗风压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等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要求划分等级。
2、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按大面区和墙角区分别计算。可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1.1.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抗风压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要求划分等级。
二、水密性能等级
1、建筑外门窗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铝合金门窗可按照《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4.5.2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水密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等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要求划分等级。
2、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等级应通过计算确定。可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4.2.5条的公式计算。建筑的高度不同,水密性能等级也不同。按照《建筑幕墙》GB/T21086-2007的要求划分等级。
三、气密性能等级(主要考虑节能方面的要求)
1、对居住建筑:按照层数确定,1~6层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4级,7层及以上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2、对公共建筑:不论层数,均不低于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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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温性能等级
按照建筑节能计算书的计算结果确定。
五、隔声性能等级
一般规定:沿街建筑或环境噪声较大时,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4级;其他建筑应不小于《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规定的3级。
关于无障碍设计:
一、居住建筑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
① 仅设置无障碍坡道(平坡出入口,坡度1:20)或台阶和坡道相结合设置(坡度
按照GB50096-2011第3.4.4条的要求设置);
② 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763-2012第3.4.2条)。
③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坡道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
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GB50763-2012第3.4.3条)。
④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GB50763-2012第3.3.2.6条)。
⑤ 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
1.50m(GB50763-2012第3.3.2.4条)。
⑥ 地面高差应≤15mm且应以斜面过渡(GB50096-2011第6.6.2.6条)。
2、电梯及候梯厅:
①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GB50763-2012第7.4.2.2条
②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GB50763-2012第3.7.1条)。
③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GB50763-2012第3.7.2.1条)。 ④ 电梯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90m(GB50763-2012第3.7.1.3条)。 ⑤ 轿厢及按钮的其他无障碍要求。
3、公共走道及门:
①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GB50096-2011第6.6.4条)。 ②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
于1.8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GB50763-2012第3.5.1条)。
③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GB50096-2011第6.6.2.3条)。
4、无障碍住房:
①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的设计按
GB50763-2012第3.12节的要求。
② 无障碍住房易设置于建筑底层(GB50763-2012第7.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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