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条文梳理(4)

2019-08-02 00:33

9、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需设置消防电梯的公共建筑,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辅楼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 11、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以上摘自“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01~104条

三、无障碍电梯

详见上面无障碍设计中的内容

四、担架电梯

1、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应设置1台可容纳

担架的电梯。 GB50096-2011第6.4.2条 2、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由2个及2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1个或1个

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12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时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GB50096-2011第6.4.4条

五、病床梯

1、额定载重量为1600kg和2000kg的电梯,轿厢能满足大部分医院和疗养院的需要。 2、额定载重量为2500kg的电梯轿厢能够将躺在病床上的人连同医疗救护设备一起运

送。

3、设电梯的门诊楼或病房楼,电梯的配置应包括客梯和病床梯,且电梯台数不得少于2

台。医院住院部宜增设1~2台供医护人员专用的电梯,且与病床梯分开设置。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污物梯。

4、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电梯。 六、候梯厅深度 1、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GB50096-2011第6.4.6条 2、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GB50763-2012第3.7.1条

3、成组布置的候梯厅宜紧凑布置,以便迅速搭乘到达的空梯。候梯厅最小深度见下表: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B 单台 老年人居住建筑≥1.60m 住宅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单台 ≥1.5B 乘客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单台 ≥1.5B 病床电梯 多台单侧排列 ≥1.5B*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之和 无障碍电梯 单台或多台 住宅≥1.50m,公建≥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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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2、本表的候梯厅深度不包括不乘电梯人员穿越候梯厅的走道宽度;货梯候梯厅深度同单台住宅电梯;

3、本表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101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第9.2.9条

关于停车场(库):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

1、出入口坡道及数量(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地面的出入口):

① ≤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当≤25辆时,如条件

受限制时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车位;

② 101~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 ③ 301~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出入口; ④ 超过500辆时,宜按每增加4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超过1300辆后,

宜按每增加500辆增设一个双车道出入口加以累计;

DB33/1021-2013第4.3.4条

⑤ 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GB50067-97第6.0.7条 ⑥ 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m。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车视距要求。 DB33/1021-2013第4.2.6条

2、出入口坡道的宽度及坡度

① 供微型车、小型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5.0m,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

于7.0m;供中型车单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6.0m,双向行驶的直线坡道净宽不应小于8.0m; DB33/1021-2013第4.4.6条 ② 当坡道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两段应设置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0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0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的中点为原 坡道的起点和止点; DB33/1021-2013第4.4.7条

3、停车场(库)的内部通道

① 供微型车、小型车单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坡道净宽不应小

于6.0m,并应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DB33/1021-2013第4.4.10条

② 停车场(库)的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

DB33/1021-2013第4.4.14条 ③ 汽车库内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且不应小于6m; GB50067-97第6.0.12条

4、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缘石转弯半径,供小型车通行时不应小于5.0m,中型车8.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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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车场(库)内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按下表规定: 车辆类型 尺寸(米) 微型和小型汽车 大、中型汽车和绞接车 平行式停车时车间纵向间距 1.20 2.40 背对停车时车位间距 1.00 1.00 项车间横向净距 0.60 1.00 目 车与柱间距 0.30 0.40 车与墙、护栏及其它构纵 0.50 0.50 筑物之间的净距 横 0.60 1.00 注:纵向是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至汽车宽度方向,净距是指最近距离,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起算。 DB33/1021-2013第4.4.12条 6、小型汽车的车辆外轮廓尺寸为:长5.0m、宽1.8m、高2.0m。

DB33/1021-2013第3.0.8条

7、停车场(库)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① 微型和小型汽车2.20m;

② 大型和中型汽车4.20m;

DB33/1021-2013第4.4.13条

二、自行车停车场(库) 1、出入口坡道及数量:

① ≤300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

② 301~1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③ 大于1200辆时,宜设置不少于3个出入口; DB33/1021-2013第4.6.3条

2、出入口坡道的宽度及坡度:

① 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0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

机动车共用出入口。

② 出入口坡道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1:5,斜坡

宽度不应小于0.30m。 DB33/1021-2013第4.6.4条

3、每辆自行车的停车面积: ① 露天停车为 1.50~1.80m2; ② 室内停车库为 1.80~2.0m2; ③ 路边停车位为 1.20~1.50m2;

④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车面积可按1.20倍的换算系数换算。DB33/1021-2013第4.6.5条

4、自行车停车场(库)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 0m; DB33/1021-2013第4.6.6条

5、自行车停车场(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住宅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

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DB33/1021-2013第4.6.7条 6、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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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7条 8、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储藏间或自行车库,当该建筑(群)

设有喷淋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喷淋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21条

9、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47条

关于节能设计:

一、体形系数 二、建筑朝向

三、关于玻璃外门、阳台门 四、关于热桥柱(剪力墙)、梁、楼板 五、关于遮阳

六、关于架空楼板 七、关于普通层间楼板

八、关于住宅车棚层顶板、外墙 九、关于窗墙比

十、关于地下室外墙及顶板

十一、关于玻璃幕墙楼层部位的节能做法 十二、关于计算模型中房间类型的定义 十三、关于设置靠山墙

十四、关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 十五、关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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