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大于650平方米;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各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墙;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两个梯段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楼梯间前室共用时,两个梯段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设置。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9条
四、室外疏散楼梯 1、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m,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m(电影院不应小于1.1m); 2、梯段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梯段及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梯段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应向室外开启,且不应正对梯段; 5、在楼梯周围2m内的外墙上,不应设置除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6、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内。
五、专用疏散楼梯
指在火灾时才使用的、专门用于人员疏散用的楼梯。比如:室外疏散楼梯等。
六、其他
1、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70条
2、除Ⅳ类汽车库(车位数≤50辆)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79条
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时,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
置。
4、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
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10层及10层以上且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GB50096-2011第6.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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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梯梯段净宽:
一、居住建筑
1、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但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当梯段一侧临空设置栏杆时,梯段净宽度可不小于1.0m。 GB50096-2011第6.3.1条 GB50016-2006第5.3.14条、GB50045-95(2005)第6.2.9条 2、住宅下部的地下室汽车库疏散楼梯与上部住宅共用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可与上部梯段净宽一致。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1条
二、公共建筑
1、对于多层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GB50016-2006第5.3.14条 2、对于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
净宽度:医院病房楼≥1.30m;居住建筑≥1.10m;其他建筑≥1.20m。
GB50045-95(2005)第6.2.9条 3、对于汽车库、修车库,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0m。
GB50067-97第6.0.3条
三、商业网点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应≥1.20m。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164条
四、商店、学校、展览厅、候车(船)室、候机厅、歌舞娱乐场所等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的确定,应按GB50016-2006第5.3.17条的规定计算。
2、核算疏散宽度商业营业厅应参照人员密集的厅室考虑,地上与地下部分完全分隔且安全疏散完全独立时,地下一层且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可按0.75米/百人考虑。
五、专业的建材商店、大件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
1、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的确定,应按GB50016-2006第5.3.17.5条的规定计算,但人员密度可按30%确定。
关于楼梯梯段净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5条规定:
① 楼梯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指的是楼梯踏步第一级及末一级边缘线以外各300的范围)。
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关于楼梯平台净宽:
1、楼梯平台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度,且不得小于1.20m。
GB50352-2005第6.7.3条、GB50096-2011第6.3.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3.4条规定: 楼梯为剪刀楼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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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梯出屋面:
一、居住建筑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
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GB50096-2011第6.2.6条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面,且不应穿越其
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联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① 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GB50096-2011第6.2.7条 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GB50045-95(2005)第6.7.5条 4、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GB50016-2006第5.3.11条
二、公共建筑
1、托儿所、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
2、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的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
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措施》2009版第8.3.11条 3、除塔式住宅(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
一座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GB50045-95(2005)第6.2.7条
关于疏散门净宽:
一、房间疏散门
1、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GB50016-2006第5.3.14条 2、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可设一个疏散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可设一个疏散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GB50045-95(2005)第6.1.8条
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
1、释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体育场馆,会堂,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客运码头、车站、民航候机楼、候车(船)厅、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等。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GB50016-2006第5.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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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外各1.40m范
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GB50045-95(2005)第6.1.10条 三、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 1、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走道净宽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 院 1.30m 1.40m 1.50m 居住建筑 1.10m 1.20m 1.30m 其他建筑 1.20m 1.30m 1.40m 2、住宅共用外门的门洞最小尺寸为1.20m。 GB50096-2011第5.8.7条
3、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9条 四、楼梯间及其前室的疏散门
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但最小
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GB50045-95(2005)第6.1.10条
五、其他
1、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8条
2、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高层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用乙级防火门,且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敞开外廊以及敞开凹廊不受此限制)。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93条 3、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置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GB50016-2006第7.4.12条 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GB50016-2006第7.4.2条
关于防火卷帘门:
1、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GB50016-2006第7.4.11条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45-95(2005)第6.2.1条、6.2.2条 3、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其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GB50045-95(2005)第6.3.3.4条 4、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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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 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 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用 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中庭回廊与其他用房之间的防火卷帘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指南”第47条
关于电梯:
一、电梯的设置要求
下列建筑应设置电梯:
① 七层及以上或顶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坪高度超过16m的住宅; ② 七层及以上或顶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坪高度超过21m的宿舍; ③ 三层及以上的医院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
④ 四层及以上的图书馆、档案馆、疗养院建筑和大型酒店; ⑤ 五层及以上的办公建筑;
⑥ 三层及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
⑦ 一二级旅馆建筑三层及以上、三级旅馆四层及以上、四级旅馆六层及以上、五六级旅馆七层及以上; ⑧ 高层建筑应设置电梯;
⑨ 仓库可按使用要求、规模和层数设置载货电梯。
摘自《措施》2009第9.1.3条
二、消防电梯及普通电梯
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① 一类公共建筑;
② 塔式住宅;
③ 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④ 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2、消防电梯宜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4、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当该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容量不小于2.0m3的集水井。
以上摘自 GB50045-95(2005)第6.3.3条 8、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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