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建筑
1、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同居住建筑。
2、电梯及候梯厅:
①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GB50763-2012第8.1.4条)。 ② 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GB50763-2012第3.7.1
条)。
③ 电梯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GB50763-2012第3.7.2.1条)。 ④ 电梯门洞净宽不宜小于0.90m(GB50763-2012第3.7.1.3条)。 ⑤ 轿厢及按钮的其他无障碍要求。
3、公共走道及门:
①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建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
于1.8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GB50763-2012第3.5.1条)。 ② 门的设计按GB50763-2012第3.5.3条的要求。
4、无障碍卫生间:
① 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面积不应小于4m2,内部设置坐便器、洗手盆、
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a. 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 b. 医疗康复建筑;
c. 特级、甲级体育场馆; d. 大型商业建筑; e. 汽车客运站。
② 其他建筑可在男、女公用厕所内设置无障碍厕位、小便斗及洗手盆。
③ 厕所(位)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
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回转空间。
④ 无障碍厕位的尺寸宜做到2.00mX1.50m,不应小于1.80mX1.00m。
5、无障碍楼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楼梯: a. 教育建筑的主要教学用房; b. 医疗康复建筑;
c.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d. 体育建筑; e. 商业服务建筑; f. 汽车客运站。
6、无障碍客房: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00间以下,应设置1~2间无障碍客房; b. 100~400间,应设置2~4间无障碍客房; c.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置4间无障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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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障碍机动车位:
①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0.5%的无障碍机动车位;若设有多个
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7.3.3.1条
② 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辆;100辆以上时应设置总停车辆的0.1%的无障碍机动车位。 GB50763-2012第8.1.2条 ③ 无障碍机动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出入口或电梯等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关于低窗台护窗栏杆: 一、低窗台
1、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m(住宅为0.9m)时,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采用夹层玻璃);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① 当窗台高度≤0.45m时,护栏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② 当窗台高度 >0.45m时,护栏高度从地面起算,但护栏
下部0.45m范围内不应设有可踏面;
4、窗外设有平台或阳台时、室内外高差≤0.60m的首层外窗均不需设置防护措施。
二、凸(飘)窗
1、凸(飘)窗等的宽窗台的宽度大于0.22m且窗台高度低于0.8m(住宅为0.9m)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采用夹层玻璃);
3、防护栏杆的设置高度为从窗台面起算≥0.9m且贴窗设置;
关于阳(露)台:
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GB50096-2011第5.6.1条
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为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住宅为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3、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如栏杆下部有宽度≥0.22m
且高度≤0.45m的可踏面时,应从可踏面起算;
4、栏杆离楼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5、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特别是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幼儿园、儿
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2周岁之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6、采用玻璃栏板时,玻璃栏板不应承受水平荷载,应设置栏杆立柱且采用夹层玻璃; 7、敞开阳台的楼地面或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做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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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层高及净高:
一、一般规定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 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二、住宅
1、住宅层高宜为2.80m。 GB50096-2011第5.5.1条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该部
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6、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
窗扇开启。
7、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m。 8、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以上各条均摘自GB50096-2011)
2、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
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 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 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 计算。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 率。 -----舟规〔2012〕61号
二、公共建筑
1、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其他有关层高的规定可参《舟山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舟规〔2012〕61号的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窗槛墙高度:
一、住宅
1、住宅上、下层套房窗槛墙高度不应低于0.8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且出挑宽
度不小于0.5m的防火挑檐。 GB50368-2005第9.4.1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槛墙高
度不应低于1.20m(或设置0.60m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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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1、公共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44条
关于建筑窗间墙宽度:
一、住宅
1、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水平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
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44条 2、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时,住宅窗间墙宽
度户与户不应小于1.20m(或设置0.60m竖向挑檐),单元墙两侧不应小于2.0m(或设置1.0m竖向挑檐); GB50016-2006第6.1.1.2条 3、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4、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
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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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1、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间
距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2、当防火墙设置于U、L型等内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关于疏散楼梯:
一、封闭楼梯间
1、高层建筑的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
置封闭楼梯间;
2、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① 医疗建筑;
② 老年人建筑;
③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 ④ 商店; ⑤ 旅馆; ⑥ 图书馆;
⑦ 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⑧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建筑。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6条
5、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洞口。
二、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
烟楼梯间;
2、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3、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4、高层塔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5、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
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014年浙江省消防纪要”第88条 6、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除楼梯间及其前室的疏散门以外的其它门窗
洞口。
三、剪刀楼梯间
1、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间,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为防烟楼梯间;② 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应完全隔开;③ 两部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胆量做楼梯英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GB50045-95(2005)第6.1.2条 2、(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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