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务员集资建房住宅小区灯具采购一标段(九家湾片区、民政局片区、卫星路片区、东八家户片区) 招标文件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评标标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
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
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承诺书 2) 投标一览表 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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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5)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6) 服务实施计划(供货计划实施说明、现场服务计划及易损件供应计划)。 7) 投标产品性能说明 8) 近三年项目业绩表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
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
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保险费、税金和伴随货物
交运的有关费用。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 投标人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
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
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
的投标报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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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3条
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
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所有货物的正式授权。 2) 3)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
括: 1) 2)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
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5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材料的具体参数值。 3)
服务的内容包含售后服务以及承诺等。
14.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中指出的材料设备。 15. 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开标日期前3
天将投标保证金汇至建设单位账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投标保证金收据。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
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电汇; 2) 支票; 3)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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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
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招标人将无息退回投标保证金。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
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
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
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
表”字样。
18.2 投标人可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且在标书上标明“正本”“副本”
字样。密封袋开口处密封;封口处均同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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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密封袋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密封袋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
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
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截止期后
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
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并将此通知报市招标办备案。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如未按规
定密封、标记和递交,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评审。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
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
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投标时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交相关部门审查。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
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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