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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
告。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八章)。 六、投标文件的初审
23.3 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3.3.1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初步审查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标 准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了投标单位的公章。 技术性能、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期及交货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投标文件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要求。 备注: 以上条件有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技术规格有负偏离的作废标处理。
23.3.2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3.2.1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23.3.2.2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3.3.2.3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
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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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七、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4.5.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
行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综合评估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4.5.1详细评审的内容:
(1)投标企业规模、信誉、生产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投标企业产品质量产品配置先进性及技术参数指标 (3)投标企业业绩及售后服务 (4)投标企业投标报价
(5)投标企业合理化建议及标函质量
24.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二
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八章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3.5中标人的确定
23.5.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作出排序,推荐 2名
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如果二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23.5.2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3.5.2.1、评标委员会通过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作出排序确定出前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
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从二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出最终的中标人。
23.5.2.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的原则: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4.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
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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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八、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
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6.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
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
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五(15)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
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须由省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以及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章节中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
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高评估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13
内 容 乌鲁木齐市公务员集资建房住宅小区灯具采购一标段(九家湾片区、民政局片区、卫星路片区、东八家户片区) 招标文件
买方名称、地址: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9号 1.1-6、7 卖方名称、地址: 1.1-8 4 项目现场名称:光明路集中供热工程金银大道管网改造补偿器设备采购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工程施工现场。 合同生效后7日内,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所供货物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式六份,具体如下: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材质书等。 1. 在货物发送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卖方检验的结果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提供规定检验的证书。在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2. 开箱验收 2.1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须与卖方共同开箱验收,卖方若不能到达现场验收,则买方可自行检验,其结果将视为卖方同意。 2.2 开箱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质量、出厂日期、随机抽样检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验。最终验收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试运行后,依据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 3. 最终验收 由买方会同有关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在买方工程施工现场验收。货物验收参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如果卖方实际执行的标准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按卖方所执行的标准验收。 运输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 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安排须保证满足买方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 2. 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达到交货地点的运输、卸货落地等有关事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1.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货物运至施工现场由中标人负责卸车。 2. 卖方须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1. 滞留质保金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使用两个采暖期。卖方须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2.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保证货物在其使用寿命内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时应具有良好的性能。 3. 卖方对不属于自产的外协材料问题,也须提供与自己生产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及证书。 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应负全部责任,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 卖方同意退货,并采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买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价款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2 根据货物质量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合同双方协商降低货物的价格。 7 8、9 10 11 13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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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或设备来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对更换或修理的设备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4 由于卖方设计制造缺陷原因造成在货物安装现场改造或影响货物性能时,改造或修补缺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视情况扣除质保金。造成拖延买方工期时,按卖方违约处理。 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告1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的1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按照上述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余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行使法律诉讼权利。 付款方法和条件 1. 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十(1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预付款: 1.1 等额的收款收据。 1.2 一正一副由卖方省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以买方为收益人,金额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或其它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保证义务完成后的三十(30)天内解除或退还。 2. 货物整体到货完毕通过初步验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合同款: 2.1 两正两副买方出具货物收据(格式见附件); 2.2 按合同金额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 2.3 两正四副生产厂家出具的数量、质量证明; 2.4 两正四副生产厂家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2.5 三正四副由买方及监理单位签署的所有货物已到齐且通过初步验收的证明; 3. 货物正常运行一个采暖期结束、货物无质量问题,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合同款: 3.1三正四副由买方签署的初验证明(格式见附件); 3.2三正四副由卖方和业主、监理方签署的试运行期验收证明(格式见附件); 4. 货物正常运行两个采暖期结束、货物无质量问题,质保期结束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10%)的合同款: 5.1三正四副由买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附件); 合同价款增减:不超过投标报价的15%。 16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