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探亲假及相应待遇。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际的前提条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六、亲属关系的立法问题 (一)存在问题
1.《婚姻法》未对亲属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 2.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单位不科学 3.对同居一家的直系姻亲未规定扶养义务
(二)完善建议 1.立法机构
在《婚姻法》中应增设“亲属关系”一章,最亲属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
2.立法内容 (1)亲属的种类
(2)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①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②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学者观点:扶养关系形成的要件,可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扶养事实达三年以上。并规定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
③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学者观点:姻亲因离婚而终止。如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双方当事人定。
(3)亲系、亲等的计算方法
学者观点:亲系区分直系亲与旁系亲,亲等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家算法。
(4)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和内容
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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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指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二)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1、重婚 (1)概念:
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表现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表现形式: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4)注意几个问题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 “同居”的概念及表现。 “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立法背景
(3)法律责任
32条规定: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6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与重婚的联系、区别 (5)与姘居、通奸的关系
通奸——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二)婚姻家庭中两性法律地位的回顾
(三)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体现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 2、夫妻在人身上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3、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平等
4、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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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的保护性规定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当前社会实践中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中的保护性规定
(四)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我国家庭暴力状况 3、对家庭暴力的救助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给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以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就我国来说,计划生育则是指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三)计划生育的内容 1、推行和奖励一胎;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六、婚姻法倡导的条款
(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相互忠实的含义——指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2、立法争论: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3、不忠实的表现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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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章 结 婚
知识点:
婚姻成立的概念,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正确理解事实婚姻概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重点:
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难点:
理解事实婚姻概念,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结婚制度的一般分类
1、按照选择配偶的范围,可分为内婚制和外婚制; 2、按照结婚者的人数,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
3、按照结婚是否具有合意性,是否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可分为掠夺婚、包办婚和自由婚。
(二)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态 1、掠夺婚
2、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交换婚);劳役婚 3、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始创的“六礼”
据《礼记》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宗教婚 5、赠与婚
6、合意婚(共诺婚;自由婚;契约婚)
第二节 结婚的法定要件
一、概说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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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到达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适婚年龄,是指即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2、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1)自然因素:是指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
(2)社会因素: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的风俗习惯等
3 、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4、对婚龄的特殊规定 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⑴兄弟姐妹
⑵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⑶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2、禁止一定血亲通婚的原因: (1)伦理道德的要求;
(2)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
3、学者观点:禁止结婚的近亲范围规定得不具体,范围较窄。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遗传性和传染性疾病。具体包括:
1、重症智力低下(白痴) 2、未经治愈的精神病 3、未经治愈的麻风病 4、性病
5、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
第三节 结婚的法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类型 1、登记制
2、仪式制: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
三、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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