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狭义的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是婚姻成立所产生的直接效力,故在许多国家被称之为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夫妻关系的沿革
(一)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指夫妻因结婚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法律视夫妻为一体。
(二)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同居与忠实
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互负有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二)平等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活动的自由 (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⑴吸收财产制——除丈夫的财产为其本人专有外,妻子携入的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权皆归属其夫;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夫应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返还妻的婚前财产。
⑵统一财产制——夫妻订立契约将妻子原有财产估定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
⑶共同财产制
将夫妻双方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包括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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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分别财产制
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⑸联合财产制
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孶息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1、我国古代; 2、国民党统治时期; 3、1950年《婚姻法》 4、1980年《婚姻法》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三)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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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概念。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作了纠正,申明:“婚姻法第18条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有关个人特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问
第一,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特有财产,应当承认另一方的使用权,而不能收取代价;
第二,一方特有财产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正常耗损、灭失的,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与补偿; 第三,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双方协商一致对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作出添附行为的,应当对添附财产的产权另外界定。
(四)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意义
(1)概念。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特征
①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选择使用的财产制度
②与法定财产制相比,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意义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历程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001年修正案
2001年《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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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约定有效的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②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约定的内容: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混合财产制 (3)约定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的时间
(5)约定的效力: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6)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二、夫妻扶养义务
(一)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二)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遗产继承权 (一)夫妻的继承人地位
1、夫妻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2、事实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继承人资格
3、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行结婚仪式 4、夫妻在分居期间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5、1950年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妻子的继承人资格 (二)夫妻的继承顺序
(三)夫妻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第六章 离 婚
知识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改革;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各种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重点: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 难点: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离婚必须去法院吗?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简便程序是怎样的? 2、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再婚?
3、离婚时,法院会将孩子判给谁?判给对方的孩子,另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5、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让分割?债务如何分担?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资助亲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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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的债务能用共同财产清偿吗?
6、新婚姻法是否承认劳动的价值?在何种情况下,妻子可在离婚时以承担家务劳动为由,丈夫要求补偿?
7、离婚后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扶助的义务吗 ?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夫妻身份不复存在。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2)离婚的特征
①离婚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②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 ③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 ④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 ⑤离婚后果具有兼容性
(3)离婚的种类
①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②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③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4)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 ②二者的效力的不同; ③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④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 ; ⑤提出的时间不同
(5)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②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③提出的时间不同
(6)离婚与别居
①别居的概念——指夫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 ②别居的种类:
从时间上划分,别居有永久别居、不定期别居和定期别居 从程序上划分,别居有协议别居和司法别居之分
③离婚与别居的关系
区别:第一,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 第二,别居后,双方互负贞操义务; 第三,别居后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
联系:第一,别居被看作是离婚的理由;
第二,别居是离婚的准备阶段,具有向离婚过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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