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1、收养关系的终止
2、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有关当事人身份及权利义务的变更 2、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3、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⑴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第九章 婚姻家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知识点:救助措施的概念;婚姻家庭社会救助、行政救助、司法救助。 重点:司法救助中的民事救助。
难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执行。
1、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虐待行为,公安机关能否主动干预? 2、对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违法行为,究竟该向谁求助?怎样救助?
3、一方有重婚、同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离婚要求赔偿可以吗? 4、一方有通奸、嫖娼、犯罪等行为,另一方也能要求赔偿吗? 5、损害赔偿什么时候主张?离婚之后能否再要求赔偿? 6、协议离婚也能要求赔偿吗? 7、能否要求第三者赔偿?
8、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时?该怎么办?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时,又该怎么办?
一、婚姻家庭社会救助
婚姻家庭的社会救助,是指应当事人的请求,一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加以劝阻、制止、调解,从而教育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合理解决有关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的活动。
(一)社会救助主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还包括: (二)社会救助内容
1、救助的条件——受害人提出请求 2、救助情形及方法
(1)救助情形——正在实施的和曾经实施的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救助方法——劝阻、调解、教育
二、婚姻家庭行政救助
是指发生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救助行动和行政措施。
(一)行政救助的主体——公安机关 (二)行政救助的内容
1、行政救助的条件——也需要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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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如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必要条件。
(3)公安机关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受有关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的限制。
2、救助情形及方法
(1)救助情形。正在实施和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婴儿以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2)救助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婚姻家庭的司法救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依法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或者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
(一)民事救助
1、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①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是一般的婚姻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一) 》第29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一) 》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2)我国离婚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 (3)我国离婚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 (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①请求权人——无过错方。怎么理解这里的“过错”? 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指过错方,不包括第三者 《司法解释(一)》第29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5)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 ②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
③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的
《司法解释(一)》第30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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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二)》第27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学术争议
①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较少
②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导致离婚”才能够提起 ③ 举证困难
④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包括第三者 ⑤ “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 ⑥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不科学
⑦对 “家庭成员”概念外延没有界定
⑧郑小川:不需要一个特别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提供救济,利用一般侵权法救济足已。
2、对离婚时财产侵权行为的处理 (1)离婚时的财产侵权行为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2)对离婚时财产侵权的救济 ①起诉前发现侵权 ②诉讼中发现侵权 ③诉讼结束后发现侵权 《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④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中发现侵权
3、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有效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司法解释(一)》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 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刑事救助 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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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犯罪 ⑴故意杀人罪 ⑵故意伤害罪
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 、虐待罪 4、遗弃罪 5、重婚罪 6、其他犯罪 ⑴破坏军婚罪
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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