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淄)登记私名预核字[2011]第0839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为: 2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张店的企业名称淄博**商贸有限公司 行业及行业代码: 其它合成材料制造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投资人名称 张大棚 李大明 出资额(万元) 300 200 投资比例 60.0% 40.0%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1年9月1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印章) 核准日期: 2011年3月2日 注: 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此通知书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4.企业登记机关在准予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企业应当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报送备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将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后对该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而未登记的名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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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淄博**商贸有限公司 (淄)登记私名预核字【2011】第***号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8号**大厦*层2011室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职 务 311**** 255*** 执行董事、经理 张大鹏 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0(万元) 设立方式 许可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经 营 范 围 一般经营项目: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 营业期限 长期 / 30 年 申请副本数量 壹 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大鹏(签字) 2011 年 11 月 18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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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认 缴 持股比例出资额 出资 出资 实 缴 (%) (万元) 方式 货币 货币 60 40 100 100 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时间 2011.11.16 2011.11.16 E E 股东(发起人) (万元) 方式 货币 货币 2013.11.17 2013.11.17 时间 300 200 证件名称 名称或姓名 及 号 码 备注 张大鹏 居民身份证370321198810016666 李大明 居民身份证37030319861111456X -8-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2、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张大鹏 职务 执行董事、经理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1198810016666 (二代身份证正面) (二代身份证背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李大明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号码:37030319861111456X (二代身份证正面) (二代身份证背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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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职 务 张大鹏 执行董事、经理 联系电话 1390533*000 任免机构 股东会 身份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1198810016666 (二代身份证正面)(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二代身份证背面)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大鹏(签字) 2011年11月18日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张大鹏(签字) (盖章或者签字) 李大明(签字) 2011年 11月18 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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