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单位:淄博市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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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⑴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⑵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
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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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司)名称 淄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8号**大厦*层2011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张大鹏(签字) 李大明(签字) (盖章或者签字) 2011 年11月18日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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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空白处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 崔丽丽(签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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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或居委会
同意改变房屋用途、不扰民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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