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条 根据区域供水规划,2020年仪征市城区日需水量为33.04万m3/d,应急需水量9.9万m3/d,月塘水库兴利库容982万立方米,如果蓄水40%,蓄水量为392万立方米,可以应急供水40天。
5.6应急备用水源地保护
第79条 仪征市月塘水库作为仪征的应急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整个水库流域作为保护区,按照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第80条 以地下水作为应急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及保护措施如下:
(1)地下水源卫生防护带及防护措施
在水厂生产区范围内,应按地表水水厂生产区要求执行。对于分散式给水水源,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等污染源,并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地下水人工回灌时,回灌水水质应严格控制。其水质应以不使当地地下水水质变坏或低于饮用水水质标准为限。
(2)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或井群区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他污染。准保护区位于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补给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被开采含水层的补给区、补给二级保护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区域,可划为准保护区。
(3)地下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
地下水各级水源保护区执行不同的水质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分级标准见表5.1。
表5.1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级水质标准及防护规定 保护区
名称 水质保护目标 保护措施
各级保护区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等排放废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一级保护区《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关于地下水源水质的规定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废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关于地下水源水质的规定 对于潜水含水层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废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对于承压含水层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关于地下水源水质的规定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六章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81条 为保障饮水安全,除了实施一些工程措施外,加强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也是必不可缺的重要方面。管理措施薄弱是当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防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增加有效供给、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的角度出发,应逐步建立起法律监管、技术保障、监测与应急、社会参与四大体系。
第82条 扬州市专门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法规缺乏,应抓紧编制出台“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条例”,颁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管理和发布规定,建立起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法制监管体系。
第83条 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快集中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和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搞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
第84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和实施。要加强规划的宣传和引导,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水资源保护工作宣传力度,以提高全社会对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改革的认同程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规划的实施,使规划实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85条 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战略储备体系和特枯或连续干旱年以及水质受到污染情况下的应急供水体系。区域供水水源地以及县城以上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实现互济互补。供水水源地单一的,应明确备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并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要求,对备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保护。
第86条 要针对每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第87条 按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重要性,分级分类建立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系统和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包括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监测网络,实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
第88条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公报,维护公众知情权势在必行。通过发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公报,为政府管理好当地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防治水污染、预防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切实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治理提供可靠依据;通过监测信息的发布,
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知情权,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因素,促进扬州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定期发布,发布范围为主要面向城市供水的区域供水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布频次及发布时间依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每个监测月份发布一次月报,每年发布一次年报。月报在每个监测月份的第四周发布,年报在每年的12月发布。遇重大污染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及时发布。
月报内容包括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类别、主要超标污染物、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与上月及上年同期的水质对比和变化趋势分析以及对特征污染物涉及的相关企业的污染状况分析。年报内容包括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年变化趋势、丰、平、枯不同水期的水质状况,水污染治理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可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保护水源、防治污染、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保证人民群众健康,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