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文件
报名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情况特殊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招标人盖章同意,并报招标监管机构登记后有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经招标人确认身份后(招标人对其身份不明的,须出具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须出具经招标人盖章同意的书面证明。 先开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商务标。(*指采26 24.3 开标顺序 用综合评估法(一)、(二)的工程项目) 直接开商务标。(*指采用综合评估法(三)的工程项目) (*选择一种) 综合评估法(一) 综合评估法(二) 综合评估法(三) 履约担保金额为 万元(*额度一般为投标总报价上限的10%,取整数) 支付担保金额为 万元(*如有,应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 27 33.1 评标办法 28 35.3 工程担保 5
工程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2.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投标资格
4.1 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和第12项。
4.2 投标人确定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投标人应按规定取得交易席位资格,并收到本工程项目投标通知。
4.3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要求。如项目负责人曾在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中担任本岗位,现已办理停工、变更等手续的,则相关证明材料应在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提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书面认可后有效。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是指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未竣工的项目。
担任本岗位是指在中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的,均视为已担任本岗位。
4.4 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园林绿化项目除外):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处于暂扣时限内。
4.5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4.6 如投标人系联合体,则联合体的组成及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5.2 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含投标工具)。 6.现场条件
6.1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7.踏勘现场
7.1 投标人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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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7.3 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节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1、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施工组织设计封面(有技术标的工程项目采用); 4、其他附件材料(电子光盘):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投标工具安装程序; (2)施工图纸。
8.2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通过传真或电邮方式收到的,须当即给予回执。
11.招标文件的备案
11.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未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盖章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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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律无效。
12.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12.1 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 14.投标文件的格式
14.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5.投标报价组成
15.1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15.2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
15.3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5.4 工程量: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5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15.6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费用。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项目内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定表》(台建规[2005]292号)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项目内容详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
15.7 其他项目费是指除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措施费、规费、税金和工伤保险费以外的项目,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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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1)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
(2)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项目)、零星工程项目费等。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其取费基数暂估。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5.8 规费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规费的计算基数中所涉及的人工单价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计取,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 。
15.9 税金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03版)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
15.10 工伤保险费是指按《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号)规定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为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5%。
16.投标报价要求
16.1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16.2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
16.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16.4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7.投标担保
17.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17.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 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未中标的候选人凭《建设工程未中标通知书》退还; (3)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17.4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4) 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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