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2008[1].4版) - 图文(7)

2019-08-03 10:29

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散装水泥的使用率不低于80%,否则散装办的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商品砼。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经发包人认可,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其价格;其他无承包价(暂定价)材料由承包人采购,采购前一个月其质量、价格、产地、规格、采购方式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签证同意。

(7)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26.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27.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7.9 额外检验

27.9.2质量监督抽检、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未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额外检(试)验的内容和费用约定: 2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8.1.2 由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临时占地的申请: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2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约定: 29.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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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3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30.2.1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30.3 治安保卫

30.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3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编制: 31.竣工验收

31.7 组织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执行。

31.8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3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2.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约定: 六.造 价

33.工程计量和计价 33.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量和计价。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双方达成的其他计量和计价要求: 33.4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35.暂估价

35.1 实行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工程

暂估价材料、设备和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暂估价(无承包价)的单项材料、设备(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或设备)或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 。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35.3 非实行招标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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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按通用条款执行。 37.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7.1 提前竣工奖励

(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 (*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4%计取,取整数) 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0%计取,取整数) 元。 37.2 误期赔偿费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 (*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4%计取,取整数) 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0%计取,取整数) 元。 3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38.2 合同承包方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2)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80元/工日、普工60元/工日计取); 5)总承包服务费费率;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凡招标文件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主管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但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管理费(如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

c.土方开挖及外运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如土方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d.泥浆运输单价包死,不管运距是否有变化,都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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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其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a.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换算确定。

b.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照投标价的组价方法、实际含量、市场价格、预算价的组价方法和投标价相对预算价的下浮幅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分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分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5)人工单价差价(分包人的投标价-定额价),按《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台建规[2009]305号),只计取税金和工伤保险费。

6)总承包服务费:取费基数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按实计算。

7)实际施工时,未达到施工安全文明有关规定的,在结算时扣减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相应费用。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4)确定合同价款的其他方式: 38.4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通用条款执行。 39.工程变更

39.1 双方另行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39.3.2分包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给予奖励的约定:

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0.1 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3措施项目费变更调整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41.价格调整

41.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时,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 综合单价的人工、主要材料(特指钢材、水泥、商品砼、砖、砂、石)和大宗材料( )

(*由招标人明确)结算价格按以下方法调整,再按投标的含量调整该综合单价:

(1)Δ=(A2-A1)/A1×100%;

其中A1=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台州市建材价格信息》(工程所在地)价格,A2=施工期《台州市建材价格信息》(工程所在地)价格按每月使用量的加权平均价;

(2)如|Δ|≤5%(其中钢材为|Δ|≤3%),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3)当Δ>5%(其中钢材为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5%(钢材为3%)的金额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2-A1×1.05(钢材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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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文件 (4)当Δ<-5%(其中钢材为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5%(钢材为3%)的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1×0.95(钢材为0.97)-A2]。

41.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后继法律法规引起合同价款与工期变化具体调整内容、范围和方法: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执行。

42.工程价款支付 42.1 预付款

发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承包人人员设备进场后,付该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备料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42.2 工程进度款

42.2.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 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工程师。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75%。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3个月(*6个月)内核实并付清所有款项。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37条的约定办理。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第(2)条规定结算款的同时,承包人应按支付结算款额度向发包人提交3%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质量保修金保证期限和退还如下:详见本章《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件3)。

(4)在支付每笔分包工程款(进度款)时,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比例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收取备料款及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均须汇入协议书中指定的承包人银行账户。 42.2.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及内容: 42.2.6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约定:发包人违约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责任外,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0.02%的违约金。

42.2.8发包人少付或超额支付进度款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约定: 42.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

双方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4.竣工结算

44.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程序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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