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积极性,抑制国有经济的发展。办法是将企业家与行政官员体制脱钩。将其收入同国有经济的资产盈利率相联系。可以实行企业家年薪制,或者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股权或期权。
3.加大对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大幅度提高技术人员的收入,在一些股份公司中可以实行技术入股等。真正做到知识资本化,资本人格化。
4.理顺初次分配领域的工资关系。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是使收入差别合理化的一条重要措施。对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双挂钩是一个较好的办法。亏损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对重点行业的工资收入实行监控制度,各种垄断性行业及高收入行业的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进“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规范化”的改革进程,统一合理的工资增长渠道。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查清渠道,通过电子帐务公开透明地规范处理。保留保护合理、合法收入,整顿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入,清理“小金库”。
5.完善收入再分配政策。税收是调节高收入阶层收入的一种有力手段。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正常的、合法的收入也应实行一系列完善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比如个人收入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及利息税、房产税等)的政策,这是为扶贫累积资金的重要措施,也缩小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差别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等一列的政策,但因为实施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当前应建立和完善对高收入者在收入、消费、财产诸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的、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既有加大力度问题,也有加强监管的技术问题。还要积极探索在消费、财产等环节开征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的办法。比如,对只有高收入者才能享用的奢侈品或高档消费品,要开征特种消费税;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开征房产税、利息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其中某些措施已经出台,如利息税的开征。而遗产税的实施则仍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即还有待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显现出成效。
四、扶持城乡贫困居民脱贫的政策措施。从收入分配差别的角度看,贫困阶层是收入差别层级序列的底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贫困状况的改进或恶化都不可避免要影响总收入差别程度。本书前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的贫困状况在近二十年中得到很大的改进(参见本章附录III)。当然城乡居民中仍有相当部分的贫困人口。导致这部分人处于贫困状态的原因在农村主要是资源贫脊和教育等等落后,在城镇则主要是失业增加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针对这些制约因素,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如下一些(参见本章附录IV):
1.鼓励恶劣山区移民和劳务输出。对那些处于恶劣的自然条件下(比如卡斯特地质地区)的居民村落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其观念,吸引他们离开贫困之源,移民到其他地区;或者制定政策鼓励他们输出劳务,到条件较好地区务工务农。这是此类地区居民脱贫的主要措施。
2.加大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指对农村地区贫困农户和贫困人口的教育和健康投资,这可以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增强自脱贫的能力和意识,特别是可消除“富饶中的贫困”现象。教育和健康投资的社会效益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非常高的(大致每年都在20%以上),而且这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最直接的方法。高水平的教育被确认是东亚经济引人注目增长的主要原因。现代生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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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引入,科研成果的扩散和农业技术变革的最终实现,需要由具备较高科技文化素质,较强接受信息的能力,掌握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敢于承担风险及能熟练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操作的新型农民来推动。因此,人力资本投资在改造传统农业和反对区域性贫困公共投资项目中占据首要地位。
3.实行贫困者参与政策。在反贫困工作的核心中必须以贫困者为中心,实行贫困者参与政策,而不能只让贫困者被动接受。面对人口与环境或资源的矛盾,在贫困地区开发中必须采取自下而上的参与式方法,让作为受益群体的贫困者最大限度地参与到贫困地区的开发进程中来;通过参与开发而脱贫是积极的和可持续的。
4.贫困地区以开发为主,并辅以救济。贫困地区连片分布,且都具有一些发展的有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贫困区域的开发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进行经济开发,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才能根本摆脱贫困。我国目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贫困地区也必须平等地参与竞争。而选择以开发为主而不是以救济为主还在于实践中救济存在着一些消极作用。因此,贫困地区应以开发为主,但也不能完全废弃救济。对于少数丧失了自我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必须给予适当救济实行“最低生活费制度”。这些贫困户因丧失了自我发展能力而不能参与到区域经济发展中来,分享不到区域经济的成果,相比而言,社会救济对他们来说更为直接有效,至少可以切实地保障生存水平。
5.城镇实行积极的再就业政策。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失业和就业不足,因此城镇扶贫主要应从增加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两方面入手。为此一是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失业保险制度;二是实施以改善就业为主的城镇公共工程项目,为贫困人口创造就业机会;三是实施小企业发展计划,并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应的简单技术培训、小额信贷,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这是增加就业的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四是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以全面的信息服务消除失业与职位空缺共存的现象;五是通过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初中等教育,提供转业或再就业培训,普遍提高劳动力素质。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解决因失业、疾病和年老及各种天灾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措施。我国近十几年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初步建立了失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等多项保险制度,虽然还在探讨中,比如资金来源,涵盖范围、发放制度等都有待完善,但已经取得一定经验。中国于1999年开始提高社会保障方面的所谓“三条线”,即提高最低工资线、最低失业救济线、最低生活贫困线,并将其作为法律措施(当然,即使全部得到贯彻,“三条保障线”也仍旧不能保证所有人的生活没有问题,还需实施一些辅助措施。见本章附录V)。许多学者建议,应尽可能在省一级范围内实行离退休金统筹和统一发放,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因离退休而下降;对失业人员也应尽可能实行统一的失业救济金制;对收入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则实行统一的社会救济。进一步的工作是要坚决贯彻和加大执行力度。
7.使扶贫工作法制化。扶贫济困既是一项德政,又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往扶贫工作的核心是的受道德标准约束为主,行政约束为辅。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原来的扶贫管理体系正在软化 ,政策、资金、物资三大扶持手段正在弱化和退化,扶贫政策的弹性越来越大。因此,迫切需要国家确定规章制度,把有利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政策法制化,以法制规范约束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行为。从长远角度看,只有使道德约束力与法制约束力相结合,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反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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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工作持久进行下去。借鉴国际社会反贫困的经验,有学者建议我国的反贫困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各相关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包括政府部门 、贫困人口、社会团体组织等的责任;二是确定贫困线和维护贫困监测系统的运转;三是明确反贫困计划、决策、组织、管理、监督、评价等职责与机构,并制定实施原则,保证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增加透明度;四是对扶持贫困人口的组织予以支持和确认,使扶持贫困人口组织有法律和制度依据,以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和参与能力;五是规范扶贫资金筹措和管理,确立资金使用中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腐败和挪用。
8.加快经济发展是最根本的对策。本书的分析及我国的减贫事实都表明,减低贫困主要是经济发展的函数。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就解决城市贫困而言,主要措施在于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在现阶段,造成我国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差而造成的下岗,因此,给贫困人口一些补贴不如给他一份工作。对于农村的贫困人口,使其真正脱贫的主要措施在于增加农村非农产业的就业。根据我们过去的研究和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造成我国农村收入水平低和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非农产业的就业率不同。因此只有重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加速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的转换,才能彻底消除农村的贫困。
五、打击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政策措施。本书将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与蔓延,主要归为体制变革时期制度的不配套、不完善及法治措施力度不够。虽然在这样的大变动时期,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但决不能因其难以避免就放纵之,而必须以法制化、规范化、秩序化的政策措施约束之、规范之,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或程度内。因此这方面大的政策思路主要有如下若干:
1.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转型时期的各种非法或非正常收入。法律制度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公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因此,一些学者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律基础视为我国下一步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法律制度的建设贯穿于立法、司法制度建设和守法观念提高的整个过程,它是保证市场机制高效而又有序运行,保证经济稳定而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法建设比较容易,而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守法意识的提高则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花费更长的时间,因为后者牵涉到对一些与法制社会不相融的传统习惯和文化意识形态的扬弃,也涉及到现有制度形成的既定利益格局的变化。“法制”与“法治”的不同即在于此。因此,司法建设与守法意识的提高应该成为我国当前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具体说有如下几项:
一是加大对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的打击力度,提高从事获取非法收入经济活动被发现的概率;同时,对从事偷漏税、走私、行贿受贿等活动人员实施严厉的惩罚,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偷漏税、制假、贩私活动屡禁不止,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惩罚的力度不够。 例如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制假贩假则应将其罚得倾家荡产,而不是仅仅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象征性地进行罚款。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国民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条件下,实施一定的“严罚”还是必要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获利者,大规模减少以致彻底消灭各种灰色收入或黑色收入。
二是将行贿视同为与受贿一样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大力度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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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行政府官员收入公开制度。
四是适当时候应考虑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当然实行高薪养廉需要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庞大,且人浮于事的现象非常严重,在这种条件下实行“高薪”,一是财政负担不起,二是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因此,实行“高薪养廉”首先就要求对政府机构实施改革,裁减人员,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在这个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高薪政策。采取高薪养廉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激励,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增加政府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
五是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我们不但要强调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更重要的是增强公民捍卫法律尊严的意识,主动与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做斗争。
2.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对党政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公共大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加党政工作的的透明度。如对于政府的采购活动,政府的一些工程项目设立公开招标、拍卖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与审核制度,尽快出台存款实名制等“阳光”法。加快推进让普通公民、社会大众及新闻媒介对各种权力进行监督的政治体制改革。消除腐败要依靠制度建设,而不仅是运动。具体包括:
一是实行更大范围的新闻自由,让报纸电台及各种媒介更自由地报道社会事件,起监督作用;
二是对各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公开招标; 三是实行存款实名制;
四是党要管理好党的事务和党员的行为,要靠制度、机制而不只是运动; 五是公开党政机关的财政预算与实际开支,施行党务与政务公开制度。 3.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目前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干预经济是滋生腐败的根源。因此,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从政府干预经济转向政府服务于经济。随着国有经济比重的减少,应当大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调配;只要政府手中有可直接干预企业的资源手段,为了取得这部分资源,腐败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思路包括:
一是坚决实行政企分开;
二是政府不得再直接投资于竞争性领域的经济活动; 三是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变项目审批制度为项目备案制度,减化审批环节,堵住腐败的源头。
4.深化并系统推进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一些学者曾经提出以制度创新来消除各种寻租行为。就本文讨论的内容来说,就是以制度创新来消除各种非法或非正常收入。制度创新在开始阶段难免是不配套的、不衔接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因而会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出现留下若干可乘的空隙。就是说,由于体制不配套,或新旧体制不衔接而导致的租金空隙,就只能靠完善体制改革和深化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具体说:
一是消除双重价格制,为消除价格寻租设下制度措施;
二是消除城乡双重福利制度,或者说努力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别;
三是消除城乡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业主身份之间的税率的不一致,这是最主要的寻租领域。就是说要规范税收体制,消除不适当的优惠税收(或歧视性税收)办法。
5.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市场交易成功进行的基础是经济主体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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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用。我国社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市场秩序混乱,制假造假、走私诈骗、偷税漏税等违法经济活动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经济主体缺乏信用。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制,具体包括:
一是迅速建立起全国性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帐户,一旦发现某个人或某家企业有“违规”的劣迹,就记录在案,并诏之于世;
二是规范政府行为,政策透明,规划法制化。一些地方政府“朝令夕改”,是政府缺乏信用的重要表现,也是一些经济主体缺乏诚信的重要原因;也使得经济主体缺乏稳定预期,促成了短期的投机行为。
第二节 中国目前推出的几项收入再分
配调节政策的作用机理
以上是我们对规范我国的收入分配提出的一些初步的设想,有的政策已经出台(如开发中国的中西部地区的战略决策),有的政策正在酝酿之中(如遗产税)。下面我们就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征收的利息税和正酝酿出台的遗产税的运作机理作些分析。出台利息税、遗产税,应该说在我国现阶段改革处于攻坚时期是非常及时的。征收利息税、遗产税旨在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让能人为社会多做贡献,自己富了还要帮助弱者、贫困者,调整收入分配格局,通过再分配实现更加公平;二是促使人们增加消费,拉动需求,刺激经济更快增长。
遗产税和利息税影响收入分配的基本机制,是通过对不同财产水平的个人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财产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和结构性的变动,以使收入分配的结果更加合理、公平。由于遗产税和利息税是对财产课税,对穷人来说,即使开征,对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没有多少影响,尤其遗产税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被排除在纳税人范围之外。对于富人,由于他们的储蓄倾向和储蓄额度比穷人的要高,则不可避免地要担负较高的税款,其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变动程度比穷人要大得多。
一般而言,利息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累进税率以及规定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起征点。在这种情况下,占有金融资产越多的人,利益触动程度就越大,而存款额较少的低收入群体则可能无需或很少缴税。二是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先征后退方式。例如特困家庭可根据民政部门的人均收入证明和银行代缴收据按年全额返还所缴税款。三是明确规定所征税款将全额或大部分用于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用项。例如可规定所征税款将全额用于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特困补贴,用于提高最低生活费标准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在这三种方式中,政策成本最低、对社会收入分配调整最直接的是第一种。但这种操作方式需要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前提,就是储蓄存款实名制。我国目前实施的利息税以第三种方式为主,即是一种同比率的平均税,全部税款用于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当然也规定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第一种。
遗产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种,其意义不在于财政上和经济上,而主要在于调节财产收入分配差别,从而收入分配差别。税率采用累进税制,遗产越多,征收得也越多。如在美国,最低税率5%,最高55%;在日本最高税率甚至高达70%。开征遗产税可弥补个人所得税之不足,有些财产随着时间推移价值增大,个人所得税却无法对之课税;有些消费性和鉴赏性财产不在所得税和利息税课征范围之内,而所有这些成为死亡人遗产和继承人无偿所得之时,就成为遗产税的课征对象。开征遗产税还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调节机制,对先富的人有一种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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