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 陈宗胜14(4)

2019-08-03 10:39

第十四章附录II:世界一些主要国家户籍管理办法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有此项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制的手段,有的是靠加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

在内容上,国外的“民事登记”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所登记的内容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同。

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前苏联、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登记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顶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他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机关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并且,这些国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法制的管理手段,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洲以“泰国”为例。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包括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的规定。

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理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为例。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先进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也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犯罪记录,管理起来很有效。他们国家表面看起来很松,其实管理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非洲如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美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十分注重人口登记管理,但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在美国,公民享有迁移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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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的自由,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在加拿大由于城乡一体化,差距不大,没有其他国家那样的城乡移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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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录III: 中国实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取得的成

据2001年9月21日《经济日报》第8版综合新闻报导,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总结到:1986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到1992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的地区,需要下更大的力气,才能较快地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大规模扶贫攻坚,力争用7年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当时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7年来,全党动手,全社会动员,各方支持,合力攻坚,扶贫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期间,592个国定贫困县累计修建基本农田6012万亩,新增公路32万公里,架设输变电线路36万公里,解决了5351万人和4836万头牲畜的饮水问题,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的行政村分别达到95.5%、89%、69%和67.7%,其中部分指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国定贫困县农业增加值增长54%,年均增长7.5%;工业增加值增长99.3%,年均增长12.2%;地方财政收入增加近1倍,年均增长12.9%;粮食产量增长12.3%,年均增长1.9%;农民人均纯收入从

648元增长到1337元,年均增长12.8%。所有这些指标都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适龄儿童辍学率下降到6.5%;对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了重新改造和建设,缺医少药的状况有所缓解;推广了一大批农业实用技术,农民科学种田水平明显提高;95%的行政村能够收听收看到广播电视节目,群众的文化生活得到改善。

经过7年的扶贫攻坚,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减少到3000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下降到13%左右。除了少数社会保障对象和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以及部分残疾人以外,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央确定的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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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录IV:《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2-2010)》

摘要

《人民日报》2001年9月20日要闻第五版报导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这是摘要。我国中央政府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奋斗目标:我国2001—2010年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基本方针: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良性循环,提高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对象与重点:扶贫开发的对象是,把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的首要对象;同时,继续帮助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扶贫开发的重点是,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国家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并在上述四类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以及中西部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扶持。要重视做好残疾人的扶贫工作,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扶持范围,统一组织,制定规划,落实任务,同步实施。

内容和途径:继续把发展种养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贫困乡、村为单位,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在本地区就业。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对目前极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搬迁扶贫;经济发达的省市要从全局出发,适当增加吸纳和安置来自贫困地区的迁移人口,并作为对口帮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

政策保障: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要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针对目前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强财政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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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贫项目。

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在省,关键在县;要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原则。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扶贫资金审议,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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