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 图文(2)

2019-08-03 10:58

一、名词解释题(15分,共5小题,每小题3分) 1.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中的诉 3.司法救助 4.禁止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二、判断分析题(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参加诉讼。( ) 3.被告拒绝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4.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 5.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从事诉讼活动。( ) 三、简答题(30分,共3小题,每小题10分) 1.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2.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3.反诉的概念和提起条件 四、论述题(15分,共1小题) 试述处分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20分,共1小题) [案情] 某法院院长在工作中发现,该法院三年以前作出的一份调解书有错误,其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于是作出中止原调解书执行的决定,并将调解书交给原审判员再审。 问题: 此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以上各题全做)

一、名词解释题(15分,每词3分) 1.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分)

2.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从诉的法律性质上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诉包括三种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分)

3.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3分)

4.禁止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有履行执行依据能力但恶意规避法律、不履行执行内容的被执行人而采取的禁止其进行不合理的消费的执行措施,以促使其履行相应义务。(3分)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受理、审理、裁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以及执行涉外民事案件裁判与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程序的总称。 二、判断分析题(20分,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V。理由: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三大诉讼法都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中,它属于共有原则。

2、X.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X.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这不是法院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V.这是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所明确规定的。

5.X.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不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从事诉讼活动。 三、简答题(30分,每小题10分)

1.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

(1)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2) 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3)特别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这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4)第二审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9)执行程序

(10)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1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10分,答全十一个程序者,得10分;未答全者,答出一个程序给1分。) 2.答:

民事诉讼证据,质言之,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文件有关证据种类形式和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规定,能够证明当事人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能够证明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或者民事侵权损害行为与后果存在的事实,以及能够证明可以导致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断、终结的事实存在的事实,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基石,本身是“证据”这一事物内在的本质性规定。 客观性是真实性的同位语,因为只有客观存在的才是真实存在的,真实存在的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客观性与证据真实性无法分割,可合称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是证据证明力的根基所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是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否则,即使是客观事实,但与民事案件无关,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证明力之基础。 “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一方面,其关联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另一方面,其关联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客观事实与民事诉讼案件之关联形式以及内容的不同,其对于证明该案件事实真相的存在和诉讼发展结局所起的证明效力和作用就不同。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许可的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证据能力之基础,也是服务于诉讼领域的证据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特别具备的内在本质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法定证据种类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事实必须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法定证据种类形式进入诉讼。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具备法定证据种类形式的客观事实。

第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依法定取证程序进行收集而得,一切通过非法的手段如威胁、利诱、刑讯逼迫等方法收集到的,即便是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客观事实。 第三,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经过法定的庭审调查辩论程序进行举证、交换、质证、认证等一系列共同核查环节。除另有合法规定外,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经历合法的庭审调查辩论程序运作诉权与审理权共同核查环节的客观事实。

以上对“民事诉讼证据”概念与特征的阐述,是建立在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对立统

一关系基础之上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语词作特别的区别,但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于特定的语言环境里则是指的“证据材料”。 (10分,答全概念和三个特征并有所阐述者,得10分;无阐述者,概念给1分;一个特征给2分。) 3.答: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本诉诉讼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求向法院提出的反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与本诉须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或攻击防御方法)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同一案件事实、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不相容但属于同一目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互相抵销等等。如果本诉的被告提起的诉与本诉原告提起的诉毫无联系,则应是两个独立案件,应分开审理。 (2)反诉须在诉讼中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3)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本诉被告只有向审理本诉法院提起反诉,且属于审理本诉法院管辖,才能由同一法院对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的被告若向其他法院对本诉的原告提起诉讼,不是反诉。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同属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我们认为,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如认为案件情况仍然是属于简单的民事诉求,可以与本诉一同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庭审理;如认为反诉提出致使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对本诉和反诉进行合并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合并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10分,答全概念和四个条件者,得10分;未答全者,答出一个法定条件给2分。)

四、论述题(15分) 试述处分原则 四、答: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民事诉讼上的处分原则。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以致放弃权利。行使与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的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处分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由民事纠纷的特点和民事诉讼的目的及后果决定,当事人不仅享有而且只有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上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有处分权,因代理权限的不同而有差别。法定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有充分的代理权,诉讼上的地位与

当事人基本相同,因此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委托代理人则只有在当事人就处分权作特别授权时才能行使。

第二,处分权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在诉讼上,当事人处分民事实体权利情况主要有三种:(l)原告在起诉时有权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被告反诉时亦然。例如,在财产损害案件中,权利人有权就全部损害请求赔偿,也有权就部分损害请求赔偿;有权请求赔偿,也有权请求恢复原状。(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部分或全部地承认;当事人双方有权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处分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2)诉讼提起后,原告有权申请撤诉,请求人民法院终结诉讼;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解。(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有权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4)依照有执行力的生效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决定是否撤回其申请。 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有区别也有联系。由于诉讼权利是保护民事实体权利的手段,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比如以处分民事实体权利为目的而放弃诉讼请求的,通常是以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来实现。不过处分诉讼权利并不当然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如撤诉可能仅仅是原告同意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并未放弃债权。

第三,处分权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受到法律的限制,这就是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合法的利益,否则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确认当事人超出法律范围的某种处分行为无效。 处分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的行为。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帮助当事人了解如何行使处分权及其行使的法律后果,保证当事人的处分不超出法律范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受到当事人依法处分行为的制约,接受当事人依法处分行为的结果。

(15分,答全处分原则概念和阐述三方面者,得15分;未答全者,阐述一个方面给4分;答出概念给3分。)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五、答:此案在程序上不合法(4分),有五处错误:

(1)法院院长或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出再审的对象仅限于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应当包括调解书。对调解书,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3分。如答出:“调解书依法不可由法院主动进行再审”,亦同)。

(2)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法律规定有两个,一个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另一个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此外别无其它,不应当包括案例中的“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3分)。

(3)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行使审判监督权,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而不应当是院长自己直接决定再审(4分)。

(4)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应当使用裁定,而不应当用决定。中止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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