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这就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精神;(2)审判人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和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是充分发挥审判人员主观能动性,在道德、良心、理智指引下正确地认识客观把握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心证合理因素的体现。 可见,这一原则是立足于我国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且汲取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因素,而创新提出的对民事诉讼证据审核认定的法官内心确信原则。 (三)内心确信原则的要素 1、依照法定程序 2、全面、客观 3、依照法律规定 4、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5、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法则
6、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7、公开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果 (15分,每个部分5分)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答案:
⑴.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⑵.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⑶.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⑷.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⑸.上诉理由不正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本案被告如是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对管辖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该异议有效,但,本案被告却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才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因此,该异议是无效的,作为上诉理由也是不正确的。
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或正确,都不影响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