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也应如此(3分)。
(5)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应当由原审判员或原合议庭审理(3分)。 ——说明:(1)上述5个部分如果未答出原因而只答出错误(即各部分中的“不应当??”),或未答出错误而只答出原因的,每答出一个错误或原因,可以得分。
(2)上述5个部分的内容均未答出而只答出一句:“此案在程序上不合
法”的,可以给分。
一、名词解释题(15分,共5小题,每小题3分) 1.民事诉讼法学 2.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3.反诉 4、民事执行 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二、判断分析题(20分,共5小题,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无效。( ) 2.诉的标的与标的物是同一概念。( ) 3.上诉人撤回上诉,意味着起诉被一同撤回。( ) 4.再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 5.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还可以对破产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执行。( ) 三、简答题(30分,共3小题,每小题10分) 1.对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可主管的民事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分别哪几种情况处理?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3.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四、论述题(15分,共1小题) 试述民事诉讼证据审核认定中的证据裁判主义和内心确信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20分,共1小题) 案情:2001年9月,A市望龙实业公司与B市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A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望龙实业公司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⑴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⑵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⑶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⑷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⑸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⑹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以上各题全做) 本题共 1 页,本页为第1页。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院《民事诉讼法学》模拟试题 C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15分,每词3分) 1.民事诉讼法学
1、答;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2、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2、答: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民事程序主体依其内在尺度促使程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3.反诉
3.答: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本诉诉讼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求向法院提出的反请求。 4.民事执行
4.答: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司法活动。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5.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海事审判法院、海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海事诉讼活动和由此发生的海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家制定的特别用于调整海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二、判断分析题(20分,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答X 。《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答:X。诉的标的与标的物虽有联系,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或确定的法律关系或实体权利。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
3.答:X。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同。一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第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即使对一审裁决再有异议,也不能再行上诉,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答X。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再审时(除被上级法院提审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为未生效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5.答:X。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提出受偿请求后,不能再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对已裁判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三、简答题(30分,每小题10分)
1.对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可主管的民事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分别哪几种情况处理? 1.答:
在我国,处理民事(商事)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除外。显然,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二者的主管范围有重合,但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广于仲裁委员会的主管范围。对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可主管的民事纠纷,具体
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分别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主管;
(2)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3)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应由仲裁委员会主管,法院不能受理。由于我国实现一裁终局制,因此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得受理。
(4)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以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10分,答全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二者的主管范围以及四种情况处理者,得10分;未答全的,答出1个主管范围或1种情况处理者给1.5分。)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2.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有以下9种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分,答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9种情形者,得10分;未答全的,答出1种情形给1分。)
3.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3.答:
——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按照要求完成举证。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3、组织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 4、便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5、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 6、进行调解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阶段包括以下阶段: (一)开庭审理的准备 (二)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评议与宣判。
(10分,答全11个要点内容者,得10分;未答全的,答出1个要点内容给1分。)
四、论述题(15分)
试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中的证据裁判主义和内心确信原则 四、答:
(一)证据裁判主义
《民事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规定,也体现了民事审判追求公正与追求效益的双重价值。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诉讼证据,就是用于证明诉讼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根据”又是以“事实”作为内核而起证明作用的。否则,民事诉讼法也就没有必要去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以及其他诉讼,都要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不仅把正确地整个案件审理裁判建基于事实之上,而且也正确地把证据的内核建基于事实之上。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以及实事求是的具体表现。
在对证据裁判主义的理解和执行中,若抛开了事实这一证据内核,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便会陷入无据难证、无据可依的地步。这也是对证据裁判主义的错误理解与执行,既有损审判公正又难获诉讼效益。 (二)内心确信原则的确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证据认定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审核认定证据的内心确信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原则,是有中国特色的对民事证据审核认定的法官内心确信原则。它明确要求:(1)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要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