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2019-08-03 11:17

附件8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省际干线、省内干线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他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传输电路。

第二章 运维体系

第四条 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干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无人值守站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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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成维护任务。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七条 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维护队伍。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传输网络系统

第八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式。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 N+1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九条 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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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GB/T 13159)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微波传输N+1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均衡、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在适当的节点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 244,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要求。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指挥中心应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用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第十三条 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他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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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无自备发电机组的, 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

(六)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三节 信号系统配置

第十五条 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号。

第十六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宜按1+1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工跳线端口。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纳入网管监控系统。

微波站应禁用不承担业务的端口。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以及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看系统。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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