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可操作性;
(六)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播出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信息安全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合理配置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
(二)应按照《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D/J037)的要求,划分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三)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评估和整改;
(四)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和策略,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范,从访问控制、运行维护、应急处置、人员管理和培训、文件档案管理、审核检查等方面规范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五)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等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外部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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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可用度指所有广播电视传输业务正常传输时长占业务传输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各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事故次数???100%业务可用度?1???各业务传输总时长(小时)?????某业务累计传输中断时长(小时)?受影响的接收节点站数???1?事故次数业务数?某业务传输总时长(小时)?接收节点站数?业务数?????????100%???
计算方法应符合《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264); (二)外部网络指本单位广播电视播出相关信息系统之外的网络,如:办公网络、外单位网络、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三)技术系统指微波站与安全传输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微波传输网络系统、信号源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应急照明、天线所在桅塔等);
(四)支线微波电路,是指由固定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移动微波设备传输的微波电路不在其内;
(五)自台监控系统,是指微波站对本站信号源及下载信号质量、供配电及环境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
(六)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七)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GB/T 13159) 《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 2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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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T 5031) 《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
《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D/J037)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 《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264)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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