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对本站所上、下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具备异态声光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能,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设备的分合闸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微波站宜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播出重要部分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五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条 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六节 环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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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规范》(GYT 50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相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二十五条 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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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二十六条 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四)节目的TS流指标应符合《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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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规范、操作规范、安全规程、主要运行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对微波传输电路统一调度指挥的原则、对微波总站指令的落实、对站间配合的规定等;
(七)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时长、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八)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九)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管理责任分工、日常管理要求等;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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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节目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微波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各微波站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设备、传输设备、网管系统、天馈系统、信号源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确定各微波站的维护任务和维护标准,明确站间维护界面,以及应急抢修、故障查询和电路调测中的跨站配合要求。应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微波总站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抢修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订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组织各微波站落实各类故障的抢修、配合责任,落实参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微波总站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微波传输电路进行线路组巡,检查、测量、调试系统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查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天馈线、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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