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3)

2019-08-03 11:17

电源等易引发重大播出事故的设备及设施。

第三十六条 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督管理;应禁止代维单位的远程维护;

(三)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微波电路应按规定办理频率使用手续,并向当地规划部门提出电路的空间路由保护申请。

微波站发现本电路频率受干扰或被盗用,应立即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并协助开展干扰源查找、排除工作。发现空间路由被侵占或将被侵占应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新建微波电路需要试播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至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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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涉及站址迁移、扩容、更新的技术改造,国家干线应报国家总局批准;省内干线应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备案;支线微波电路应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传涉及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批准;其他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二条 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施工涉及或可能涉及安全播出的,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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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消防等各项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防范措施、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隔离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并进行有效管控;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总站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各微波站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防暴恐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订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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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四)各微波站应增加值班人员配备,实行定时汇报,应加强对无人值守站的巡视和监控。

第四十六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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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九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运维规程》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天线和微波塔的维护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微波总站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微波站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检查安保、防火、防雷等技术安全情况,以及信号源、技术系统的信息安全情况,评估安全风险;

(二)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三)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四)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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