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若干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2-05-27 2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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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的评论:
(1) 首先,这是我同事习平律师的历经上半年的心血之作。他是我们团队中能够准确领悟到我的思路并能够用准确的文字反映出来。在繁忙的工作中,能够从小切口写出具有深度、系统性的理论及实务文章,在年轻一辈中心态难得。我个人十分钦佩。
(2) 本来文章有31页(五号小字体)总计3万字,体系完整,涉及到3个提示问题及13个实务问题分析,以及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思考建议若干。因为篇幅要求,删减到这个20000字版本,删除了5个实务问题的分析。但没有影响整个文章的完整,不影响体系构建、论证逻辑。文章都有相关的承上启下以及文字、标题衔接,读者认真阅读的话,可以跟得上作者的思路。
附:删节原文的5个实务问题如下:
(之三)股权质押是否应该经过出质人的配偶同意,[1]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之八)股权质押设立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
(之九)股权质押设立后,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之十一)股权质权司法实现时应注意哪些程序?
(之十三)股权质权实现时,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优先权如何平衡?
(3) 我们是在从事一些列的公司重组、并购项目及法律咨询等积累出来的实务经验,通过这个“股权质押”《公司法》、《担保法》、《民诉法》三法交叉的小切口问题上,按照股权质押设立到实现的时间主线,阐述一些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程序操作的提示、包括实务上的疑难问题处理。
(4) 本文大家可能最关注的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变化问题。而本文最大的亮点也是在于文章第六点《重点建议》中的防止质押股权价值贬损的制度设计。
(5) 我的其他观点:
第一, 非诉讼业务是一项越来越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工作,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能体现工作量,也能体现非诉讼律师的专业水准。而目前阶段,能有这样的系统思维、逻辑思维,有助于我们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 实务经验是理论总结的原生土壤。“闭门造车”、“无病呻吟”得出的理论经不起实践检验;但对于零碎的实务经验不去经常梳理、系统总结,创造发展,那这块土壤也是一片荒芜的盐碱地。我们希望看到土壤肥沃、芳草萋萋、绿树成荫的景象,那么,实务与理论能够互相结合、支撑,留给我们的是真实的思想,而不是空洞的文字,抑或破碎的回忆。
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若干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
——以保护质权人的权益为视角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邬辉林 习平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活动日益增多,而投资方作为质权人的股权质押情形也随之增加。在股权质押过程中,作为股权投资方应提前注意哪些可能面临的实务问题。笔者认为,在所有的问题中,股权价值的减少是首要需要防范的,尤其是在当前企业经营普遍困难的形势下,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随公司的业绩“过山车”。本文笔者以所参与的数个股权投资等非诉项目为例,着重研究讨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可能面临或者应注意的实务问题,包括股权质押前、股权出质设立时、股权质押设立后以及股权质权实现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本文提出的3个法律提示及13个实务问题,例如,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股权质押设立时质押协议哪些条款应注意签订、股权质押设立后股权价值减少如何防范等,通过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务问题分析,笔者将进一步提出股权价值减少防范机制的构建以及股权质押过程中的其他措施建议。笔者认为,本文关于构建股权价值减少的防范机制以及股权质押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旨在增加出质股东的诚信和善意注意义务,防止股权质押的目的落空,从而保障投资方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投资安全,这也有利于促进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投资
业稳定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traditional manufacture shifting into high technology industry, investment of companies increase and the circumstances of equity pledge increase as well.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share investing, which practical problem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by share investor. Among those problems, the author consider pledged equity value decreasing as the prime, which should be safeguard against, especially the unlisted incorporated companies experience difficulties generally at present, the value of equity maybe fall down sharply. In this thesis, on the basis of several investment programs participated in, author will emphasis researc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 including four stages before equity pledge registered till the rights of equity pledge realized through judicial methods, such as 3 legal suggestions and 13 problems, furthermore, author will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establishing precautionary measures against pledged equity value decreasing and other measures could be taken in the process of equity pledge,the purpose of those suggestions is to improve pledgor's duty of care and credit, and protect pawnee's interest, which will be beneficial to development of investment business in our country, so it has realistic and profound significance.
关键词:股权质押 价值减少 质押股权价值减少防范机制
背景情形介绍及实务问题的提出: (一)投资过程中股权质押的不同情景
情景一:股权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借款项,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股权收购意向达成过程中,股权转让方因为资金极度紧张,无法向其债权人清偿到期融资债务,需向收购方借款,用于归还该债务。为了防止股权收购最终无法顺利进行,又无
法得到股权转让方的足额清偿,基于此,出借人即股权意向收购方要求借款人(股权意向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即由股权意向转让方将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向股权意向收购方出质。
情景二:为防范隐性负债,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目标公司的隐形负债难以确定,为了减少股权收购的风险,除了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保留余款以外,还约定由转让方将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或者由第三人将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在隐性负债或者转让方披露以外的其他债务或者不利事项发生、出现时,股权购买方有权就质押股权实现质权。
情景三:共同投资时股东之间借款,贷方要求借方设立股权质押
在合作投资过程中,甲方和乙方拟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成立项目公司,甲方以其名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乙方以货币出资,另由乙方向甲方出借2000万元,作为甲方的投资款,乙方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要求甲方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30%股权出质。
情景四:原股东向增资扩股的新投资者借款,新投资者要求原股东设立股权质押 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新的投资者以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原投资者为了保持大股东地位,亦需要增加出资,但由于其资金不足,通过向新投资者借款等方式融得该增资款,新投资者要求原投资者以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质押,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情景五:战略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要求原股东设立股权质押
某公司因扩张规模,需要增加公司资本总量,欲吸引新投资者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入,新投资者基于投资安全考虑,向原投资者设立经营目标和盈利任务,双方订立股权质押协议,
要求原投资者出质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在投资过程中,投资对象不同,投资方式也不同,一种是投资对象为已经成立的公司,则主要采取股权收购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另一种是投资对象为待成立的新公司,则主要采取共同出资的方式。上述情景一、二属于股权收购,上述情景三属于共同出资,情景四、五属于增资方式。上述情景中,按照质权人与出质人是否发生款项出借,又分为借款关系以及非借款关系,上述情景一、三、四为借款关系,情景二、五则为非借款关系。 在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共同出资的投资过程中,都可能出现股权质押。当然,在合作投资或者重组并购过程中,股权质押还存在其他情形和原由,本论文不一而足。 (二)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
那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向投资方出质后(含借款关系和非借款关系),投资方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可能遇到哪些实务问题?在投资项目的股权质押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或解决的,其中下列第一、二点侧重于提示质权人注意的,第三、第四点则侧重于分析具体的实务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而第三、第四点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第一、在股权质押之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果有,分别有哪些?除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外,目标公司或者出质人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
第二、在股权质押设立时,应特别提示质权人在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哪些条款?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如果股权证明的数份材料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如果工商登记机构要求按格式范本提供质权合同,质权人应如何处理?除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和设立登记外,还会遇到关于出质股东确定的问题,例如,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过出质股东的配偶同意?如果存在实际出资人的,是否应该经过实际出资人同意?
第三、在股权质押设立后,股权价值是否会发生减少?如果价值明显减少是否对质权人有不利影响?损害质权人权益有哪些行为或者事项?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又有哪些?股权价值应该如何判断?此外,质权人可否行使出质股东的共益权?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