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社会转型 - 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2019-08-0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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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社会转型——王利明教授访谈录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为世人翘首以盼。在我国是否制订民法典关系我国民事立法模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关系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是否完备,关系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民法典的制订将怎样糅合国外民事立法经验与我国现实状况?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带着上述问题我走访了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

问:王教授,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民法学者纷纷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制订一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法典。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这种呼声越来越高。您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我想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王教授: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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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称上没有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经具备了法典的功能和特点。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许多学者曾呼吁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合同法制定颁行以后,立法机关又加快了物权法制订工作的步伐。毫无疑问,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必将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但为什么要制订民法典(必要性),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应如何安排,民法典与判例法之间有何种关系?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仍然需要学者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因为,在我看来,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不仅仅涉及是否要制订民法典的问题,更关系到我国民事立法所采取的模式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

问:那么,请问王教授,您是否赞成我国目前就制订民法典? 王教授:就我个人而言,我是赞成目前就制定民法典的。简要的说,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通过制定民法典在我国大力弘扬人文主义精神。我们中国有着相当长时间的专制集权的历史,民众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非常淡薄,等级特权观念、长官意志、官本位思想在社会中极为盛行。这些观念都是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要真正地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反对任何形式的封建特权,提倡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各项人格权,严格保护他们的财产权。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正是以实现这些目标为宗旨。在我国,通过民法典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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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促进我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换,实现新的社会整合,进而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其次,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确立起真正有效的财产权保障机制。一方面,在民法典中将就民事权利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并给予权利受侵害者充分的救济措施。可以说,这不仅有助于强化权利意识,也为行政机关确定了一项原则,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公共权力应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另一方面,民法典可以为各项规章的制订提供指导,使其合理化。凡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规章或规定,都应当是无效的。例如,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等)是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所确定的,因此,非依法律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进行限制。当民法典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及其内容作出规定以后,行政规章不得对其作出不当限制,否则是无效的。我认为,这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再次,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健全程度直接关系法治建设的进程。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民法典的颁布是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是更高层次的成文法。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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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套体系,不能不制订民法典。我们需要通过民法典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形式理性。

问:王教授,您刚才说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形式理性,您能详细谈谈原因吗?

王教授:首先,可以说,民法典的尚付阙如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是不完备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被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民法典又恰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此,惟有制订了民法典,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自己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样可以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另外,如果没有民法典,民法本身的体系是很难健全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国务院也颁布了许多涉及民事活动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亦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然而民法自身的内容却严重的非和谐化、非体系化,在各个民事法律之间以及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诸多的矛盾、不协调现象,这些都需要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而使民法自身体系化,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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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一段时期,有些学者或著书或撰文指出,作为另一种知识的西方现代法制是无法移植于中国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总之,中国法治化应建立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之上。请问王教授,您是如何看待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法律移植与这些学者所提倡的本土资源的关系呢? 王教授:确实,这种观点一度比较流行,我将这些学者的观点称之为“自发生长论”,我认为,他们的观点与德国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是一脉相承的。然而,只要我们运用清醒的头脑思考一下,我们就会知道,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没有太多的本土资源可资法治建设利用,除非你不搞法治,否则法治的任何东西都是国外的。就民法而言,“自然生长论”的观点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说更是行不通。一方面,中国根本没有民法的传统,就连“民法”这个词都是舶来品。至于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精神,在我们民族的精神中更是无立锥之地。甚至对私权中财产权的保护,历来也是不充分的。黄仁宇先生在讨论中国为什么没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曾认为中国几千年来未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中国历史上尽管颁布很多法典,但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所有权、债权等制度。所以,从中国的传统习惯中是不可能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民法制度的。另一方面,在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据现实的需要,大量借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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