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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于债法中也无法适用以合同之债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债法的一般规则。
总之,我个人认为,侵权行为法应该从民法典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上面我只是简略地谈了谈原因,具体的分析论证,你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我发表在《法学前沿》(第一辑)的文章“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问:民法通则制定颁行以后,一直有学者认为,将民事责任单列是我国的极富创造性的立法体例。这些学者认为,民法典中应延续这一立法体例,请问王教授,您能简单地谈谈您对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典中位置的看法吗?
王教授: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尽管民法通则采用了这种结构,但我是不赞成在民法典中将民事责任单列的。简单地说,这样做的危害后果是:造成责任与义务的割裂与分离;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因一味追求民事责任的共性,而抹杀各个责任制度更强烈的个性;不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了解并合理地运用责任制度。
问:王教授,您对在制订民法典时,究竟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还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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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教授:我仍坚持以前的观点:在制订民法典时我们应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当然可以在制定民法典时另定商事法律法规,但却不能也不必单独订立商法典或商法总则。因为,尽管商事活动有其特殊性,但仍无法回避对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而且另外制定商法典或商法总则,即便不出现与民法典内容重复的现象,也无法避免两者间的矛盾冲突。
问:据我们所知,您一直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制定工作,请您谈谈对作为未来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的一些看法。 王教授: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应采用先易后难的方式展开,对于物权法,由于涉及国企改革中产权关系的问题,经验还不成熟,不宜现在制订。其他的如总则、债权容易进行,可以先制订。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尽管物权法在我国牵扯的问题很多,但我们显然不应对一种法律制度赋予太多的期望与强加太多的任务,国企改革需要的是多项制度的配合,而非物权法能毕其功于一役的。其次,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财产支配与利用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财产、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它是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现实生活中已经产生了大量的需要物权法加以调整的财产关系,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如,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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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教授,作为富布赖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您在美国哈佛大学作为期一年的研究,您能向读者介绍一些您在美国的研究学习情况吗?
王教授:我在哈佛大学期间,除了在哈佛、耶鲁等10所大学的法学院做了一些关于中国民商法问题的讲演外,其余的时间主要进行的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我始终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的情形下,实现法治的重心在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健全。尤其是在目前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十分值得学者认真研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咨询员,我认为自己有义务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我对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成果——《司法改革》一书——不久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问:王教授,能谈谈你的治学方法吗?
王教授:我个人一直非常崇尚“勤奋、严谨、求实”的学风,这也是中国人民大学素有的传统。你知道,在目前教师待遇不理想的情况下,潜心做学问是很不容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学者个人的要求就更高,我们做学问的人应该有一种安贫乐道的精神,要潜心、切实,不急功近利,更不能到处去当什么挂名主编、副主编,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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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释义、大全之类的东西。不管对方出多少钱,我本人是从不介入这种事的。
问:王教授,您今后的研究方向是什么呢?
王教授:我希望能够成立一个“民商法研究中心”,通过它组织一批优秀的青年研究人员为民法典的制订提出一个专家建议稿,并且希望能出版《判解研究》杂志,为提高我国判例研究的整体水平,保障司法公正作出努力。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出处:本文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