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文书二: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文书三:委托书
本委托书用于向羁押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留存使用。 4、文书四:委托书
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5、文书五: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本函用于担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或强制医疗案件诉讼代理人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6、文书十: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7、文书十二:回避申请书
用于有回避事由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8、文书十三: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书 用于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9、文书十四: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10、文书十五: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函
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11、文书十六:纠正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违法行为申诉书(控告信)
本文书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提交。 12、文书十七:纠正违法行为申诉书(控告信)
本申诉书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案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13、文书十九:重新做鉴定、勘验、检查、提取、侦查实验
的申请书
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14、文书二十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供。 15、文书三十:律师要求许可会见嫌疑人的函
本函用于辩护律师办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向侦查机关提供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