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长沙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防治办法》的通知
站各科室、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为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减少质量问题投诉,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县工程质量情况,我站特制定《长沙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请认真落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凡二○一二年起新开工以及二月一日止主体未竣工的住宅工程,除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外,应按照《长沙县住宅质量通病防治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在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控制工作。
三、设计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审查施工图中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措施。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编制专项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除已出现的质量通病,并做好工序质量自控验收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强化事前控制,并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做好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序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分户验收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通病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通过分户验收。
七、站各监督科室必须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力度,对在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做好监督管理,认真作好监督记录,及时将发生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上报。
附件:《长沙县住宅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长沙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长沙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制定《长沙县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下称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办法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4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是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4.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4.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用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伸缩缝的设置其最大间距应严格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控制;当接近或超过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因温度变化或混凝土收缩产生的应力引起开裂。
4.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0,分层度不大于30mm。
4.3 砖砌体中,砌块宜提前2d湿水,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砌体水平灰缝厚度宜为8-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加浆填灌,砂浆饱满。不同品种砌块不宜混砌,砌体应上下错缝、对孔、反砌,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1/3。
4.4 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和拉结筋,拉结筋为2Φ6,间距为500,拉结筋应置于灰缝砂浆内,且应可靠锚入砼柱内,末端应做90度弯钩。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4.5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厂停放期宜为45d(不应小于28d),上墙含水率宜为5%~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并不得在饱和水状态下施工。
4.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O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混凝土芯柱加强。 4.7 柱边、梁底应铺设钢丝网或增强型耐碱玻纤网,宽度不少于200mm,顶层框架填充墙当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8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问隔7d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嵌填密实。
4.9 构造柱顶部钢筋应可靠锚入梁内,砼应浇灌密实,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4.10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采用粉煤灰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4.11 砌体内敷设暗管接线盒时,应使用辅助砌块,不允许在砌块上凿挖开洞。
4.12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3Od。 4.13 浇捣剪力墙混凝土宜水平分层,竖向连续推进,应保证在先浇混凝土初凝之前浇捣后浇混凝土,直至本施工段混凝土浇捣完毕。对于浇筑高度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