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

2019-08-03 13:20

针对本条第(二)、(八)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第十九条所列的各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在指定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取得资格核准之日起30日内,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系统上登记保证金缴存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领许可证。

前款所述事宜,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行办理,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办理,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存款形式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未获批准的,申请机构凭中国保监会出具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经办商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每一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2万元。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一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增加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且保证金为100万元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减少后仍在50家以上的,不得动用保证金;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超过50家的,每减少一家可申请动用保证金2万元。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减少一家可申请动用保证金2万元。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动用保证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用保证金申请书;

(二)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登载的终止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公告; (三)所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结清全部代收保费、归还各种保险单证及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料的证明;

(四)原许可证。原许可证损毁的,应当提供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上的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证金动用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或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A类许可证有效期5年,B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C类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二节 资格变更

第三十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资格变更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后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 (一)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保险代理险种; (四)许可证类别。

变更第(一)、(二)项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变更第(三)、(四)项事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原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变更事项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三节 资格延续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后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许可证复印件; (四)监管费缴清证明;

(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表;

(六)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情况的说明;

(七)达到本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

(八)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九)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主营业务不能正常经营;

(五)不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事项; (六)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和缴存保证金; (七)计算机软、硬件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八)B、C类机构未能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限期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超过限期未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 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登载的遗失、损毁声明。

第四节 资格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交回原许可证,并由中国保监会在指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指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1个月内,没有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数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与同一家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限;

(二)与同一家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5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三)水质现场监测(环境监测岗位专业考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